政府之裁量太重政治而不顧人倫

為張克輝返鄉奔喪向內政部訴願

張有信


事 實

緣訴願人張有信於82年5月25日代家兄張克輝申請入境乙案,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家兄「任職全國人大會議常務委員」為由,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不予許可,經送請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複審,復遭駁回,訴願人不服,爰依法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於法不合:

(一)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略謂:現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得不予許可入境。

查家兄張克輝現職相當於國會議員,應不在第12條第1款所列舉的禁止範圍內。家兄現職為中共人民大會常務委員兼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而中共「全國人民大會」性質上完全是一個人民代表組織,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中有一定比例的非中共黨員,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常務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屆常務委員有155人,據中共內規規定,共產黨員擔任「全國人民大會」代表的人數,不超過總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前屆台籍的黃順興先生不是共產黨員,也擔任常務委員就是一例,而家兄所兼任的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乃是屬於人民大會內的一個組織,據此家兄所擔任的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和兼任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可以說相當於國會議員。我國的官員不許赴大陸,但屬於國會議員的立法委員和國大代表則不在此限;所以此一職務,實在不宜歸入國安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裡所列舉的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構的任何一類,故是否適用第12條第1款尚值商榷。何況第12條的規定是「人民入境得不予許可」,並非絕對不予許可,逕以拒絕家兄入境,於情於理,也不妥當。

(二)國學大師錢穆去世後,鈞部准他具有政協身份的女兒錢易來台奔喪,以政協的身份,鈞部的裁量可以將它排除在第12條第1款的範圍之外,何以相當於國會議員的身份,鈞部審查委員會卻硬將它納入禁止之內,令訴願人相當不解。

二、於理不合:

(一)據5月26日《自由時報》第4版報導,陸委會主任委員黃昆輝先生,於華盛頓回答中共記者有關大陸人士訪台事宜時說:「中共新聞人員、學者、甚至官員,以私人身份可以不受限制訪問台灣」,陸委會系我國處理大陸事務的最高指導單位,黃主委以官員身份在外國發表的談話,當可視為我國政策的宣示,何以鈞部同時竟做出不同的判決,莫非鈞部與陸委會在大陸政策上的立場並不一致?人民何所適從?政府將來又如何取信於中外人士?

(二)今天海外的台獨聯盟,已經可返台探親定居,甚至擔任中央民意代表,台獨聯盟已不被視為叛亂團體,而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中共也已不再被視為是叛亂團體了,誠然,政府政策仍然反共,但是政府政策也反台獨,為何台獨聯盟的盟員可以出入台灣,通行無阻,而大陸台胞在國安法第12條還有彈性空間的規定下,竟遭鈞部硬性裁量,連以私人身份返鄉奔喪以盡人倫都不可以,莫非鈞部對於大陸台胞較為歧視?

(三)去年家母去世時,由於家兄擔任中共國務院對台工作辦事處副主任(已離職),政府不許其入境,當時社會基於人道觀點已議論極多,其後,基於人道考量,政府已准許具有政協身份的錢穆之女錢易來台奔喪,這次何以獨薄家兄,未能一本慎終追遠的人倫立場准予比照核准入境?令人難以心服。

三、於情不合:

我國傳統的立國精神,首重人倫,而舉世民主先進國家的任何政治考量,也均以人道為首,家兄身為長子,離開雙親四十幾年,去年喪母,不准回台,今年喪父,又不准送葬,人皆有父母,同為人子,何忍其苛,亦為違反人道,既然於法尚待商榷,而鈞部仍堅持不許家兄入境,顯然鈞部之裁量太重政治而不顧人倫,倘若鈞部繼續堅持,棄人道於不顧,勢將根本違反我國反對共黨不重人倫之基本堅持,必招社會之輿論唾罵與國際社會之誹議。此次家父遺願一定要等身為長子的家兄回來,親送山頭,後經家人提醒他家兄去年不克回台奔喪之事,臨終前才再度交代,如家兄未能如期返台,他要求火化,將骨灰暫厝,等將來長子回台時,才能將他下葬。烏鴉尚能反哺,人子豈能忘恩,如以人道考慮准家兄返台奔喪,相信國內的輿論必有正面的評價。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顯有不妥,特呈請鈞部明鑒,撤銷原處分,以維人道權益,實感德便。

 訴願人:張有信

 中華民國8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