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可以是一種罪惡

蔡瑋(政大國關中心副主任)


對曾任司法警察官年餘的筆者來說,坊間訛傳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辦大官要大證據,辦小官要小證據、辦××要製造證據」,以及「選上過關、落選被關」等等說法,曾經一直是本人和人爭辯的重點議題之一:筆者曾嘗試以親身的執法經驗說明這些觀念的錯誤。

1994年12月26日,台中地檢署派出15位檢察官、動員百餘位調查人員對涉及台灣省正、副議長賄選的新任楊姓副議長及相關人員進行搜索、約談。不論就理論或實務上來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涉嫌犯罪理當接受調查,有罪當然應該依法處理,檢、調單位的行動依法有據,並無錯誤。

但是,不幸的是本案的執行卻讓筆者,或某些民眾,隱約的產生「政策性辦案、選擇性執法」的聯想。檢、調單位以如此卓越的司法行政效率,動員如此規模的人力,恐怕相當少見,這或許和某人的違反政黨紀律,強行參選,觸怒政府高層人士有關。否則,檢、調單位是否會如此「明快」的處理本案,實在讓人存有「合理的懷疑」。

當然,以台灣民主的發展程度來看,我們寧可相信這是一種錯覺。但是,如果前述看法不幸言中,這就令人想到共產黨人所謂「軍隊、警察及司法是政府用來打擊異己的工具」的這種說法。同樣的,這也讓人想起1976年中共審訊「四人幫」時,毛澤東遺孀江青所說的,「我是毛主席的狗,主席要我咬誰,我就咬誰」。希望我們早已脫離這種時代了。

日前,筆者曾與檢、調單位的某高級執法官員談話,據其表示,「我們是永遠的××派,我們效忠國家,及代表國家的元首,即使國家元首錯了,我們也不應有所質疑,服從是我們的責任」(大意如此)。坦白的說,這段談話相當的令人錯愕,其中反映出的不只是執法單位的心態,還有可能的作法。筆者當時只能告以服從也可能成為一種罪惡,勸其三思。

二次大戰期間,德國軍人屠殺了數百萬的猶太人,日本軍閥也在南京戕害了30萬的中國百姓,當時的德、日人民如果敢於由道德、價值的層面出面反對國家元首錯誤的決策,今天的德國及日本也不必承擔如此深重的罪孽,背負歷史永遠的醜名。如果今天我們的同胞、學者、執法人員還沉迷在過去錯誤的觀念中而不知自醒、自覺,我們將來仍然可能犯下嚴重的錯誤而不知。

理論上說來,服從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最低的是盲目的服從,社、經教育程度較低的人較易有此傾向,但是這些人所受政府照顧反而最低。其次是角色的服從,軍、公、教人員,及中產階級多數屬於這個階層,他們即或理念上並不贊同政府或上級的某些作法,但是多半基於職務及角色的考慮,而勉為其難的服從指揮。前述官員的論點即反映此一事實。

但是,最高層次的服從應該屬於道德及價值的層面,通常是社、經地位越高,教育水準越好的人越有此一傾向,這些人勇於由道德、價值的層面對政府的施政提出批評、建議,不對的事,那怕是國家元首的理念和作法也必須加以指正和批判,因為惟有如此才能為國家、民族、同胞爭取到可大、可久、可遠的真正幸福,弔詭的是,通常這些人所接受到的國家資源反而最多。

筆者由一件單純的察查賄選工作聯想到司法單位將來是否可能成為主政者打擊異己的工具,再進一步提出服從也可能成為一種罪惡的看法,並進而演繹出三種不同的服從層次。效忠國家、尊重元首並不意味必須曲意逢迎,或盲目、角色的服從,筆者希望以此觀點來就教於各界先進,並與執法同僚互勉,「我心如秤,公平執法」是大家唯一奉行的標準,切莫為了服從而服從,成為別人的工具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