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新黨的遊戲規則?

新黨提名制度之芻議

鍾愛新


經過去年年底的一場選戰,新黨已經大致具備有國內「第三政黨」的雛形,而如果今年立委選戰新黨能夠延續去年的聲勢,台北市議會「三黨不過半」的戲碼,不無可能在立法院重新上演。不過,由選戰過後新黨整體的黨務發展來看,能不能建立一套為黨內各方勢力所接受的提名制度,將是決定新黨能否真正成為台灣政壇「關鍵性少數」的最重要因素。

基本上,衡量提名制度優劣的幾個主要考慮因素是:

一、是否有利於政黨贏得選舉

政黨在面對眾多可能提名人選時,必須考慮如何擺出最能為一般選民所支持的陣容,來爭取選票。假若新黨以有助於選戰勝利作為衡量提名制度的標準,則大體言之,過度強調民主的初選提名制度(但美式可開放給非黨員參與之初選除外)並不是很有利的制度,因為一般黨員在初選投票時未必會考慮所投人選能否為非黨員所接受的問題,使得初選獲勝者並不一定是最適於參與正式選舉的人選;尤其,初選的投票率往往很低,黨意可能會更偏離民意,而愈不利於新黨在正式選舉中的表現。至於其他在黨內民主程度上次於初選的提名制度,雖然也不可能完全解決黨意偏離民意的問題,但終究彈性較大,問題比較不嚴重。

二、是否能滿足黨員的參與感

民主國家,政黨是黨員在自由意志下結合的團體。因此,如何讓黨員有歸屬感,願意留在黨內,自然也是很重要的課題。在這方面,新黨當然得讓黨員有更多參與黨決策(包括提名工作在內)的機會,才能增進黨員對黨的向心力。若從這個角度來看,愈講求民主的提名制度,應該愈好。

三、是否有助於調和黨內各方勢力

政黨在進行提名作業時,必須注意如何調和黨內各方勢力,以免選戰未起,黨內已出現激烈的內鬥,影響黨內團結,甚至造成黨的分裂。因此,一般政黨在考量提名人選時,多會注意各方力量之均衡,必要時,各方代表會坐下來進行協商,以得出一份大家都能接受的提名名單。在這方面,新黨應制定某種民主程序來決定提名人選,使各方意見都有表達的機會,或贏或輸,大家都沒有話說。當然,要使大家心服口服,必須有一前提,就是這套民主程序不能讓某一方(尤其是少數派)感覺受到歧視。

四、是否有利於拔擢優秀人才

政黨在提名作業中,當然應該提名一些優秀,但不一定適合選戰的人才,若採用初選制,比較不易達到這個要求。

在上述標準下,筆者建議在區域選舉方面,以選區為單位,由黨員選舉黨員代表,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決定該區候選人名單。為免參選人數過眾,影響新黨在區域選舉的戰績,新黨有必要事先規劃各選區提名數額,黨員代表大會據此數額,決定提名人選。在全國不分區選舉方面,則可採用由全國新黨黨員選舉的黨員代表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產生全國不分區代表。以德國為例,德國政黨在單一選區部分乃是以地區黨員代表大會的方式提名候選人,黨員代表則是以民主的投票方式產生;在政黨邦名單的提出上,儘管邦黨部在名單的決定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但在形式上也一定得經過黨員代表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認可。由於政黨幹部必須同時顧慮到黨內各種勢力的均衡與選舉的勝利,因此在提名時內部積極的運作必不可免。

以黨員代表間接民主的方式作為公職候選人提名制度,有下列優點:

(一)不致有初選制所可能造成的黨意過份偏離民意的危險,也可多少滿足黨員的參與感。

(二)參加黨員代表大會的人數終究少於初選人數,較易溝通,且代表們往往是較積極涉入黨務工作者,比較能從大局著眼,因此較不致得出過份偏離民意的提名名單,並將特殊人士納入名單。

(三)黨員可透過選舉黨代表的機會,表達他們的意見,代表們在大會中更可直接參與提名工作,有助滿足黨員的參與感。

(四)黨員代表大會的方式,在民主程度上,雖不及直接初選制,但終究還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制度,容易為黨內各方(尤其是少數派)所接受。透過這樣一種制度的運作,派系紛爭當不致尾大不掉,而形成黨的包袱。

最後,筆者認為新黨必須在各項選舉提名時,有效保障本省籍黨員的選舉提名人數,但不必形之於文,而是成為新黨黨內提名時不成文的默契。這點非常重要,雖然有人說即便新黨在抬面上多增加幾位台籍人物,充其量也只能製造表相,無法徹底解決省籍問題,但若連這點基本要求都做不到,是無法讓本省籍的年青才俊之士,覺得加入新黨有希望,有發展空間的,那麼新黨更不可能擺脫「外省黨」的包袱。

雖然沒有一種提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但就現階段的新黨黨務發展而言,如何從各項提名制度考慮因素中取得一個最大的公約數,正足以考驗新黨諸公的智慧。要是新黨連個提名制度都擺不平,而把提名制度的制定過程變成黨內派系內鬥的工具,還談什麼「大地一聲雷」,更不用說與其他兩黨逐鹿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