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毆或議場秩序

茅漢


在元月10日的晚間電視上目睹台北市議會民進黨議員群毆新黨議員李承龍的畫面,有幾點意見和感想要說。

1.民進黨把群毆李承龍的理由解釋為,新黨璩美鳳向陳水肩獻旗的「挑釁」行為。其實「挑釁」是有不同程度的,不可一概而論。孟子有云:「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算不算「挑釁」呢?康德針對那些不合理的規範教條而言:「良心是為無上的道德命令。」算不算是「挑釁」呢?去年8月,民進黨在中正機場升起象徵日本殖民統治的「八菊旗」,是不是向愛國的台灣人民「挑釁」,我們可不可以發動愛國的軍民同胞去圍毆民進黨呢?(有軍中的朋友相告,他們當時真想拿起衝鋒鎗衝到中正機場去。)民進黨的台獨主張是不是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挑釁」呢?是不是對自認已經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挑釁」呢?照民進黨的邏輯,遇到「挑釁」就可以「合理的」以暴力對付,那麼,台灣島內,海峽兩岸早已血流成河了。持有這樣暴力邏輯的民進黨怎能不讓人有「暴力黨」的印象呢?依法使用自力救濟只有在為避免「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下,不得已而「自衛」,並且不得「自衛過當」。所以,民進黨議員群毆李承龍完全是「強凌弱、眾暴寡」的無可辯駁的暴力行為。

2.議會不是一個使用暴力的場所,議員為公務有「言論免責權」,但也只能止於言論,議員並沒有「行為免責權」,所以,對議員們非言論的行為司法單住絕對有權追訴。另外,議員雖然擁有非現行犯不得逮捕的特權,但現行犯卻不在其列。以大庭廣眾前的群毆事件而言,當然是可以逕行逮捕的傷害現行犯。只是對民代的司法案件近來一向都是「政治判決」,不了了之,以致使得議場變成了弱肉強食的「原始森林」。議場的秩序是由議長負責的,議場的警察指揮權也是屬於議長的。議場發生嚴重的群毆事件,議長陳健治未能適時的維持秩序,未能有效的保護李承龍的人身安全。議長陳健治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圍毆李承龍的民進黨議員也當負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