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在美國

國際特別法庭指控布希政府迫害人權

Yaan Laaman 原著
宋大雍 譯


大多數中國人對美國存在政治犯一事大概覺得出乎意料,甚至在《海峽評論》看到這類文章的讀者,聽到美國監獄中的政治犯竟多達150名以上(甚至數百名),一定也會頗為震驚。

美國政府根本不承認政治犯的存在,他們究竟是誰?為何被關?關多久?獄中情況如何呢?

美國獄中所監禁的政治犯有很大一部份是有色人種--包括黑人、西班牙語裔、原住民美洲印地安人、亞洲人,他們大多數來自第三世界。這反映出有色人種在美國的現實生活中遭到差別待遇以及得不到公平審判的現象,這也正是美國之所以存在政治犯的原因。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這句口號放諸四海皆准。在美國抗爭大致可分為下列幾類:美國境內被壓迫民族爭自決的鬥爭(黑人、波多黎各人、印地安人);為公平與社會正義而奮鬥;對抗戰爭及帝國主義;為經濟上的平等;為保護環境與社會主義而奮鬥。這些鬥爭的組織與運動遍及全美,美國政治犯的來源皆出於此。

美國原住民領袖中也有政治犯,像美洲印地安運動的李奧納德·皮地爾(Leonard Peltier);黑人解放軍的非裔美人桑地塔·阿柯利(SundiataAcoli),黑豹黨的傑尼摩·吉賈戈派特(Geronimo Ji-Jaga Prait);行動之家的慕米亞·阿布傑摩(Mumia Abu-Jamal);民族解放軍的波多黎各愛國者戴西亞·派根(Dylcia Pagan);大刀隊的路易斯·卡隆(Luis Colon);反帝國主義的白人大衛·吉伯特(David Gilbert)和馬瑞林·布克(Marilyn Buck);白種工人階級社會主義者俄亥俄「七人幫」;宗教界反戰活躍份子珍·剛普(Jean Gump)和法蘭克·卡爾卡伯特(Carl Kabot,天主教神父)。

其中有些人是美國犯人中監禁時間最長的,甚至是全世界政治犯中坐牢最久的。傑尼摩·派特在獄中超過21年;桑地塔·阿柯利19年;李奧納德·皮地爾17年……不可勝數。這些在獄中的政治犯有些根本是以莫須有的罪名,有些就是以他們所參與的政治活動而入罪的,相同的是他們都被判以極長的刑期。

美國不像其他國家,政府常有例行或偶爾的特赦,尤其是對在政治上觸犯法律的人,而美國政府卻常讓政治犯服滿所有的刑期。在政治案件中,如果被告已被判了四、五十年的監禁,政府還常以附加的罪名再使其增加二到三倍刑期。例如作者與俄亥俄七人幫同志,都因為參與同樣的政治活動而需面對多重審判,甚至當所有被告的刑期已達98年,政府仍以妨害治安的新罪名使每個人再增加60年。

一旦入獄後,美國的政治犯所面對的(多少有段時期)又是特別殘忍與歧視的待遇,聯邦政府所屬的惡名昭彰監獄--馬里昂就關了不少的政治犯,即使有些人日後被移往極嚴密的監獄,仍有新政治犯不斷移入。

美國是一個富有的社會,雖仍有相當多的人無法享受這份富足,整體而言,它有套已開發的物質基礎建設,甚至監獄中它也照顧到了,美國一方面雖有地牢的存在;一方面大部份監獄多符合一定的標準,例如每一個牢房都有自來水與盥洗室,提供一定卡路里的食物,犯人能收發信件,等等……但就在這些相當現代化的牢房中,美國監獄方面仍不斷違反人權,特別是政治犯的人權,違反國際認可的最低人權標準。

美國的監獄分為兩類,50州中每州有自己的獄政系統,聯邦政府的聯邦獄政系統(作者即服刑於堪薩斯州的李文渥茲警衛最嚴密的聯邦監獄)。美國監獄中有一百萬的男、女、少年犯,而其形式從嚴格警戒到營區形式的都有,政治犯一律監禁於警衛最嚴密的、殘忍的,上鎖的監獄。

常常為了囚禁政治犯,設計些特別牢房或整座監獄。最近一個惡名昭彰的例子就是李文渥茲管訓中心為婦女設立的嚴密監禁牢房;為女政治犯在管制區婦女監獄的地下室建造的牢房,警衛大多為男性,犯人一舉一動不是直接監視就是透過閉路電視監視,上廁所和淋浴都不能免。所有行動都受到限制,只能鎖在自己的牢房或在牢房附近活動,訪客當然也受到限制。所有牢房內部都漆成耀眼的白色,目的在擾亂被監禁的人。醫療極有限,結果在這關過牢的婦女健康都有問題。實際上,獄政當局已因情況之槽而被聯邦法官起訴。(等了兩年,案子才送進去)法官下令關閉這個特殊牢房。政府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推翻此一判決,宣佈政府可特別挑出政治犯,移往特別監獄!

1990年12月7日到10日,美國政治犯的實際處境被公諸於世,於是在紐約舉行了一個「調查美國監獄侵犯政治犯和戰犯人權的特別國際法庭」。令人遺憾的是布希政府壓制住法庭的新聞和它實際的發現,美國主要媒體中絕大部分都配合這一封殺行動,這一國際法庭由「還我自由,為美國政治犯的人權及特赦奮鬥」組織與全美87個贊助團體成立,法庭憲章說(第二頁,特別法庭的正式裁決):

特別法庭成員所擁有的裁決權源自聯合國憲章所承認並制訂的國際法原則,那是根據紐倫堡及東京特別法庭先例,再經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通過的程序得來。

特別法庭收到不少政治活躍分子及專家的書面與口頭證據,逐條起訴美國政府的罪行,特別是否定人民權利和波多黎各自決這兩方面;視合法對抗美國政府非法行為者為犯罪,不與從事這類抗爭的人講法治,對他們施虐。

本法庭援用一般國際人權法律的原則。國際法法令第38條承認特別法庭就當代國際法標準所做裁決的權威性。

這個特別法庭的成員包括:法蘭克·伯德胡--迦納最高法院律師;加瓦德·波拉斯--勒斯坦律師;羅德阿松尼·吉福--倫敦、北愛爾蘭和牙買加律師;英國上院議員;諾斯·皮屈--德國漢堡大學國際法教授;約瑟羅伯特·蘭登發奎斯--秘魯聖馬可大學法律教授及律師;塞裡納·諾馬尼--紐約大學法律及人權教授,波多黎各人;土緒·尤卡塔納卡--馬波尼大學政治學教授,澳大利亞人;喬治·華德--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及諾貝爾獎得主。

經過幾個整天的聽證後,這個一流的工作小組一致發現,美國政府對待政治犯多不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特別法庭的正式判決:

1.美國監獄與牢房現有大量的政治犯及戰犯。

2.這些被監禁的人是因為反對美國政府的政策而下獄,這種監禁在國際與國內法上都屬非法,包括否定自決的權利、有計劃的滅種、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軍國主義。

3.美國政府入罪與監禁的對象包括爭取自決的美國本土居民、波多黎各人、黑人、在美墨邊界的政治活躍份子。

4.這些合法爭取國家自由者不應被視為罪犯,但應依日內瓦戰犯公約增訂條文上的戰犯地位。

5.美國政府同時入罪監禁北美白人,他們與爭自決的民族共同奮鬥,為和平反核武、反種族主義者,反性別歧視和其他各種形式而奮鬥。

6.犯罪司法系統對政治活躍份子「採取嚴厲的差別待遇。」

7.美國政府利用監視、滲透,大陪審團、拘留,出於政治考量的犯罪陰謀、控訴、有成見的警衛、匿名陪審團等手段剝奪政治活躍分子在國內及國際法保護下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政治人物被判以相當長的刑期,並在美國監獄中受到非人的對待。法庭進一步要求美國政府:

1.釋放所有因合法自決運動或反對美國政策因而入罪的犯人,以及一切美國政府在違反國際法情況下所監禁的犯人。

2.對爭取自決或反對政府政策的合法政治活動,停止其所有的干擾及迫害,並中止一切違反國際法的非法行為。

本文作者楊拉曼係「俄亥俄七人幫」美國政治犯,目前在李文渥茲聯邦監獄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