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事小」和「以小事大」

海峽兩岸的分裂現狀與政治整合問題

郭相枝


本文作者郭相枝先生,台灣人,「二二八事件」後前往大陸,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兼副所長。在大陸台灣研究學界,郭先生用力甚深,並非一般「政令宣導」,而有其獨到之見,本文將海峽兩岸關係定位為國家政府的「繼承」關係,故不同於東西德與南北韓,確有所見。並且,指出中共可認為台灣當局為一個「管治台澎金馬地區,對外擁有一定外事權對內擁有高度自治權的特殊政治實體」,此一定位可經由雙方談判而確認。此一見解亦非常「務實」,也很可能為兩岸良性互動之目標。--編者

問題的提出

當前,海峽兩岸關係正處在一個具有轉折意義的發展時期。自從13年前中共提出結束兩岸對峙、開放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以來,島內民眾和海外同胞作出了積極反應,台灣當局也逐步調整了對大陸的政策,並於1987年11月決定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為兩岸關係的改善邁出了具有實質意義的一步。目前,兩岸關係的發展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隨著兩岸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實質關係的深入發展,解決兩岸的政治問題,已日益成為緊迫而突出的課題。很顯然,沒有這方面問題的逐步解決,兩岸關係就不可能穩定發展,兩岸和平統一問題也就無從談起。但從多年來兩岸關係發展的實踐看,欲使兩岸政治問題逐步獲得解決,關鍵是雙方如何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面對海峽兩岸的分裂事實,並從中找到符合兩岸實際的解決辦法。毫無疑問,這是一個相當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但又是兩岸政治整合中必須解決而無法繞過的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個民族人為地分裂成兩個部分,分屬於兩個對立的政治體系,而這兩個政治體系又被國際社會其他成員所分別承認,從而造成了國家的分裂。這是二次戰後國際政治發展中的特有現象,它既是強權政治或大國操縱的產物,又同二次戰後兩大陣營的對立密切相關。這類分裂國家除中國外,還有東西德、南北朝鮮和南北越等,他們的分裂在相當程度上都直接地反映了二次戰後的國際政治現實,在表現形式上也有若干相同的特徵。但必須指出的是,海峽兩岸的分裂作為中國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其分裂又有很多與其他分裂國家不同的特點。從海峽兩岸這一分裂現狀出發,尋求符合自身特點的整合道路,這正是兩岸執政當局所應共同努力的方向所在。

但是,在當前兩岸關係發展中出現的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隨著台灣當局大陸政策的日臻成熟,其在處理兩岸關係上脫離兩岸實際的傾向也日形突出,這已越來越成為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的障礙。最近,台灣總統府副秘書長、「國統會」研究委員會召集人邱進益先生提出,兩岸進行商談,倣傚東西德簽訂「兩德關係基礎條約」的方式,簽訂兩岸「互不侵犯協定」(一說「互不用武協定)〔註1〕;與此同時,台灣「國統會」相繼集會研究「一個中國」內涵問題。據台灣報刊披露,其大體結論是,一九四九年以前和未來統一之後,「一個中國」並無疑問,但現在的中國是一個分裂的國家,存在「一個中國,兩個地區、兩個對等政治實體」,「在承認分裂的狀態下,中國的主權問題應予虛懸或凍結」〔註2〕。有的台灣學者則明確提出,當前兩岸的政治現實是「兩個中國,兩個政府」,雙方「只有先面對它,才能求同存異,為和平統一創造條件」〔註3〕。聯繫台灣當局及有關學者過去所提倡的「多體制國家模式」、「邦聯模式」、「德國模式」、「兩韓模式」、「一國兩府模式」,以及台灣當局根據「一個中國,分裂事實,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為基調製定的「國家統一綱領」,大體可以看出台灣方面解決兩岸問題所設定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把海峽兩岸的分裂與戰後其他分裂國家如東西德、南北朝鮮等的分裂等同起來,併力圖仿照他們處理相互間關係的模式來解決兩岸的有關問題。很顯然,這種思路是脫離兩岸的客觀實際的,因而也是很難行得通的。因此究竟如何面對兩岸的分裂現實,這已越來越成為解決兩岸政治關係問題的一個焦點所在。

二戰結束以來,在國際政治學領域形成以一個研究二次戰後分裂國家問題為對象的分裂國家學說。現在不少學者都在運用這一學說,以解釋和處理戰後分裂國家問題的理論依據。但筆者認為其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它重視分析造成二次戰後國家分裂的背景及其特點,強調應採取以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相結合的理論體系,來尋找分裂國家實現和平統一的道路問題。筆者撰寫此文,目的不在提出一個萬無一失的解決方案(事實上,這樣的方案只能是兩岸當局和人民的智慧的結晶),而在於試圖運用分裂國家理論,從分析兩岸的分裂事實入手,以期從中理出若干或許對解決兩岸有關問題有所裨益的思路。

海峽兩岸的分裂現狀與特點

在二次戰後的分裂國家中,海峽兩岸的分裂,是一種同東西德、南北朝鮮、南北越等分裂國家有著明顯不同的分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背景的特殊性。上述國家的分裂,雖然都與戰爭有關,但其性質明顯不同。東西德的分裂,是由於德國法西斯在其發動的侵略戰爭中被打敗,而由美、英、蘇等戰勝國,通過雅爾達等國際協定予以確定的結果;南北朝鮮和南北越的分裂,其背景大體相同,即都是在二次戰後先由戰勝國分別佔領,後又由於發生國際間的局部戰爭,並由交戰各方通過簽訂某種協議實行暫時分治的結果。海峽兩岸的分裂與上述情況有著本質的不同。它主要是中國內戰的結果,主導因素則是國共兩黨合作的破裂;同時,還有國際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是美國勢力的介入。具體而言,它是抗日戰爭勝利後,被由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人民革命力量打敗退踞台灣所造成的。這種分裂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是它必然涉及政權的更迭和國家權力的轉移問題。分裂背景的不同,決定了結束這種分裂、實現統一因素的不同。如果說,東西德、南北朝鮮的統一,主要有賴於國際因素的變化的話,那麼兩岸問題的解決,起關鍵作用者則主要是國共兩岸的和解程度和兩岸政經形勢的發展。

(二)分裂的局部性。一個國家的分裂程度,很重要的是其主權的被分割程度。國家主權是獨立國家的最高表現。對外而言,它是「國際法主體」,是擁有獨立參與國際事務、直接承受國際法中權利和義務的權力象徵;對內而言,它是「國際法客體」,即對國家管轄下的領土實行有效管理的法律標誌。二次戰後上述分裂國家的主權問題,各自所處的情況很不相同,這在相當程度上也就直接反映了有關國家分裂程度的不同。東西德由於已被分裂為兩個國家,從而其主權也被一分為二,這是完全分裂國家的典型。南北越統一之前,雙方雖各自自稱擁有國家主權,但實際由於爭執不下而處於被暫時擱置狀態。南北朝鮮的主權問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也同南北越一樣,處於被擱置狀態;最近北南雙方經過高級會談,決定採取「雙重承認」方式,雙雙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默認對方發展與邦交國的外交關係,實際上是以完全分裂國家形式來處理北南間的關係。海峽兩岸的情況則與此完全不同。自一九四九年國民黨政府被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國際法關於政府的繼承原則,它就擁有了對外代表中國的合法權力地位。雖然在一個時期內,由於國際帝國主義的干預,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尚被台灣當局所佔據,有五十個國家仍維持與台灣的所謂「外交關係」,但這並不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具有行使主權的地位。隨著新中國力量的壯大和地位的提高,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根據政府繼承原則作出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在此之後,數十個國家相繼與中國復交和建交,並與台灣斷絕「外交」關係。迄今為止,雖然海峽兩岸處於分裂狀態,但這種分裂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分裂而是在實現政府主體移轉和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統一情況下的地區性局部分裂(分裂國家學說又稱之為「準分裂國家」)。海峽兩岸的這種分裂狀態,決定了兩岸的整合不可能採取像東西德或南北朝鮮那種「一族兩國」或「一國兩體」的方式,否則,實質就不是走向統一,而是走向進一步擴大分裂的道路了。

(三)主體的確定性。這種主體性是與兩岸分裂的局部性聯繫在一起的,它集中地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主權代表的確定性,這已如前所述,四十多年來,中國國家主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代表的;一是綜合實力對比中大陸的主導地位。這裡所謂的綜合實力,不是指一般的經濟發展能力或人均國民所得,而是指分裂各方所擁有的包括土地、人口、資源、經濟、科技、國防等在內的現有實力和發展潛力,以及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力的總和。二次戰後,上述分裂國家各方的綜合實力各有不同,差別很大。分裂後雙方實力比較接近的是南北越,他們雙方所控制的領土、人口和經濟實力大體相當。東西德和南北朝鮮各方的實力比較就相差較大。如西德,其所控制的領土、人口和經濟、科技等實力,比東德都要高。北朝鮮所控制的領土略高於南朝鮮,但人口和經濟科技實力則低於後者。儘管如此,他們又都不是屬於相差過於懸殊的類型。海峽兩岸情況則明顯不同,其最基本的特點就是雙方綜合實力相差過於懸殊。中共直接管轄的大陸地區涵蓋了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的30個省市自治區,總面積佔全國的99%以上,人口佔98%以上。土地遼闊、資源豐富,經濟、科技、國防實力強大,這是中國大陸的最突出特點。據美、日學術界的統計,目前中國大陸的綜合實力在世界大國排名在第6-7位。國民黨當局所控制的台灣地區,其面積不到全國的1%,人口不到2%。地域狹小,資源貧乏,這是台灣的突出特點。近一、二年來,台灣發展較快,這是事實,但這遠不足以改變雙方綜合實力相差懸殊的既定局面,以及中國大陸在兩岸關係發展中的主導地位。因此,在海峽兩岸政治問題的處理上,強調所謂「完全對等」是脫離兩岸的客觀實際的。

(四)分歧的深刻性。二次戰後分裂國家所表現出來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雙方都分別實施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兩種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形成兩種不同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海峽兩岸的分裂,除了雙方在過去幾十年的各自發展中,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外,更由於在兩岸關係發展中負有歷史責任的國共兩黨,有著數十年的歷史積怨,無論在政治理念還是在意識形態方面,都處於相當對立的狀態。加之台灣同胞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所遭遇的不幸,使他們對兩岸統一有一種更加複雜的心理。這些因素的累積都使得兩岸分裂變得更加深刻,因而也就更增加了兩岸整合的難度。分裂國家兩制並存的客觀實際和其他複雜情況,決定了這類國家實現統一可以有幾種情況:一是武力解決,以一種制度消滅另一種制度,如南北越的統一即是,但飽受戰爭災難的兩岸人民,都不願意再以這種方式來解決兩岸的統一問題;二是和平演變,以一種制度和平地吃掉另一種制度,東西德的統一就是這種方式。台灣當局和若干人士就很想以西德吃掉東德的辦法來解決兩岸的統一問題,以台灣來吃掉大陸,但事實,連台灣方面也感到,台灣並非西德,大陸更非東德,上述辦法是否可行仍大有疑問;三是兩制並存,和平統一,這是中共目前在爭取的一種統一,但迄今為止還沒有為台灣所接受。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即先分後合,就是雙方先承認分裂的事實,實行分治,將來再進行統一,這是南北朝鮮現在正在走的道路。近來,台灣有些人也很想走南北朝鮮的這條路,但中國的國情和兩岸的分裂狀況畢竟與南北朝鮮不同,這條路事實上也是很難走得通的。海峽兩岸的統一終究必須走符合中國自身特點的道路。

兩岸政治整合問題的若干思考

所謂「政治整合」,是指分裂國家的對立雙方從現實出發,相互調整政治關係,俾為國家統一創造條件的過程。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筆者認為有必要參考分裂國家學說關於強調運用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相結合的理論體系,來尋求分裂雙方進行政治整合的理念。所說「現實主義」,是指分裂雙方都要用冷靜的頭腦來分析現狀,並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和處理現實存在的問題;所說「理想主義」,是指雙方都要遵守一定的政治倫理,相互尊重,相互約束自己的行為,用「有我也有你」的原則來代替「有我無你」的原則,從而為分裂雙方結束分裂局面,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創造成熟的條件。儘管目前兩岸政治整合面臨的問題仍多,難度亦大,但只要兩岸雙方都能夠本著對國家對民族負責的精神,採取理性務實的態度來逐步解決兩岸的有關問題,達成政治整合的目的是可能的。目前特別重要的是要就以下一些問題逐步獲得共識,並找到適當的解決辦法。

(一)關於兩岸關係的定位問題。這是雙方最為關注、解決難度最大,但基於兩岸關係發展現狀又是亟需解決的癥結問題。在過去三十多年的兩岸敵對狀態下,雙方都是採取「誓不兩立」、「有我無你」的立場。1979年後中共調整了對台政策,從其所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及爾後所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看,中共顯然是力求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來處理兩岸關係,承認台灣當局對台澎金馬的管治事實及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雖然中共過去未曾提出「政治實體」這樣的概念,但根據國際政治學解釋,這個「政治實體」乃是一個具有多層次內涵的政治概念,從這一角度看,筆者以為,在中共的國家統一政策中,事實上也是認定台灣當局是一個管治台澎金馬地區、對外擁有一定外事權、對內擁有高度自治權的非主權的特殊政治實體(當然,這一定位尚需經過雙方談判才能確認)。很顯然,迄今為止,中共的這一實事求是的定位,並未得到台灣當局的贊同。近年來,由於內外形勢和兩岸關係的發展,台灣當局進一步調整了對大陸的政策,特別是通過正式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制定《國家統一綱領》,承認中共的客觀存在及其在大陸的政治地位。這同過去所堅持的「漢賊不兩立」立場相比較,無疑是一種進步;但與此同時,台灣當局又提出海峽兩岸為「對等政治實體」,甚至聲稱「台灣為一獨立主權國家」,這顯然是脫離兩岸的客觀實際的。台灣當局如不能在兩岸定位問題上進一步作出符合兩岸實際的調整,則必將繼續起著障礙兩岸關係發展的作用。如前所述,海峽兩岸的特殊分裂狀態,決定了兩岸雙方不可能是兩個完全「對等的政治實體」,雙方的任何政治整合,最終都必然是反映為對大陸的主體地位與台灣的特殊地位的恰當處理上。因此,目前對處理兩岸關係定位問題的恰當原則應是:承認40年來,作為中國內戰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基本完成了對國家的繼承事實(儘管尚有局部並未完成),擁有對外代表國家的權力;與此同時,應充分尊重台灣當局的特殊政治地位。在此前提下,雙方都要以理性務實的態度來處理兩岸的有關問題。就大陸方面而言,不以大事小,而應時時體諒對方的難處,在遇到問題時多為對方著想;就台灣方面而言,則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不自我膨脹,甚至以小壓大,時時處處爭對等。至於台灣在國際經貿和文化組織中的活動和名義問題,作為統一前的過渡措施,雙方可通過商談,在堅持一個中國和充分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的原則下,以適當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關於結束兩岸對峙問題。雙方都應採取切實措施,結束兩岸的敵對狀態。早在1979年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中,大陸方面就已經明確表示,雙方通過商談,結束兩岸的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註4〕。1991年六月中央台辦負責人授權發表的談話中又進一步提出,雙方派出代表進行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與此同時,在台灣方面,台灣當局於同年五月正式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最近,邱進益先生提議,兩岸進行商談,簽訂「互不侵犯協議」。這個建議提出用東西德模式解決兩岸的問題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是行不通的,但邱先生的建議實際也表達了這樣一種意向,即台灣方面願意在目前情況下,就武力問題進行談判,以突破兩岸的僵局,這與中共方面一向主張通過談判來解決兩岸有關問題又有一致之處。這些情況說明:兩岸進行接觸談判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雙方都應該朝著這個方向繼續努力,發揮智慧,促成談判,早日結束包括軍事對峙在內的兩岸敵對狀態,以為兩岸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三)關於協商解決兩岸政治事務問題。雙方要提倡協商解決,而避免用協迫對方作單方面承諾的作法。從本質上說,兩岸問題的解決,實際是兩岸雙方調整彼此利益關係的重要行動,尤其兩岸政治關係在相當程度上又是國共兩黨的關係,由於雙方長期的矛盾積累,這就決定了兩岸間任何問題的解決,都需要雙方本著協商解決的精神才能夠達成。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要對方單方面去就某些方面問題作出承諾,實際上不僅不可能,而且只能激化矛盾,造成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實不可取;相反,凡是本著協商精神去解決問題,都是解決得比較好的。例如,關於兩岸航空當局談判解決華航貨機事件問題,兩岸紅十字組織談判解決非法入境人員遣返問題,兩岸體育當局協商解決台灣代表團來京參加亞運會事宜問題,等等,都是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問題的好範例。事實上,只要雙方都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和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當前兩岸存在的一些政治障礙問題,例如關於武力問題、台灣國際生存空間問題、兩岸談判名義問題,甚至是台灣的政治地位問題,都應當是可以獲得解決的。

(四)關於尊重對方的制度問題。雙方都要提倡互相尊重,在交往中不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應該看到,海峽兩岸當前存在的兩種不同社會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他們的存在都有其客觀基礎。從海峽兩岸的現狀出發,承認這種客觀存在,相互尊重,乃是處理兩岸關係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相反,企圖以一方的制度去吃掉另一方的制度,或者欲把自己一方的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強加給對方,這都是很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台灣當局近年來經常提出要以「台灣經驗」來「和平轉變大陸」,就是一種很不得體的作法。提出這個問題並非大陸方面的害怕,而是其中包含著一種極不健康的心態,它輕而言是強加於人,重而言之是自我膨脹,不自量力。這除了只能加劇雙方的緊張外,並不可能解決任何問題,因此是應當予以堅決反對的。當然,反對台灣方面推銷「台灣經驗」,絕不是說雙方不可以互相學習。事實上,大陸正在進一步進行改革開放,加快經濟發展步伐,提出吸收包括資本主義先進經驗在內的一切人類文明成果,當然也不會排斥台灣經濟建設中的成功經驗和有益的教訓,但其性質是與台灣當局要以所謂「台灣經驗」來「和平轉變大陸」是根本不同的。

(五)關於政策調整問題。雙方都要以維護兩岸關係發展為著眼點,努力擴大雙方的共同點。兩岸關係發展至今,雙方對對方的政策調整,應該說基本上乃是一種自身利益和現實考量出發的內動型調整。這種調整所表現出來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雙方政策的矛盾點往往大於交集點,現實地看,這在兩岸關係的發展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事實上,雙方的政策調整,也只有在經歷了雙方政策的碰撞之後,才能由內動型調整逐步轉向互動型調整,使兩岸關係由不穩定的發展狀態逐步進入良性互動的發展狀態。這就要求雙方都能冷靜相待,善於異中求同,努力擴大共同點,縮小分歧點,而不可同中求異,使雙方的分歧擴大化。正是基於這一想法,我對台灣方面對中共領導人多年來發表的很多重要講話,以及去年6月7日中央台辦負責人授權發表的很有新意的談話,均以所謂「了無新意」,甚至譏為「統戰陰謀」而予拒絕的作法,很不以為然。誠然,其中或許一些主張尚不為台灣當局所接受,但是否也有合情合理、可考慮之處呢?採取這種一味拒絕的態度很顯然是不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的。基於同樣理由,我也一向認為,對台灣當局的舉措也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加以對待,不可一概否定。我就是採取這種態度來看待邱進益先生最近的建議的。總之,假如雙方都能本著異中求同和努力擴大共同點的精神去處理兩岸的有關問題,在互動中相互調適,則推動兩岸的政治整合不斷向健康方向發展是可能做到的。

90年代既是海峽兩岸關係發展變化的重要時期,也是國際政經秩序重整和我們中華民族復興崛起的關鍵時期。形勢喜人,形勢逼人。現在確實已經到了這樣的關鍵時刻:需要兩岸當局都能夠正確估量形勢,把握當前的有利時機,突破當前兩岸面臨的種種障礙,以更加理性務實的態度,為推動兩岸關係的健康發展邁出更大的步伐。

〔註1〕台灣《中國時報》,1992年5月11日。台灣《聯合報》,1992年5月20日。
〔註2〕吳安家:《1990年代中華民國的大陸政策》,台灣《全民》月刊,1992年第149期,第42頁。
〔註3〕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載於北京《人民日報》,1979年1月1日。
〔註4〕《中共中央台辦負責人就海峽兩岸關係與和平問題發表談話》,載於北京《人民日報》,199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