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論兩岸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應有之調適

趙國財
(政大教授)
王敬輝
(淡大碩士)


國際貿易在後冷戰時期,有日益興旺之趨勢,即令是共產國家也迅速地調整腳步,急切加入全球性的貿易體系。儘管「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揭櫫國際貿易必須秉持自由競爭原則、增進貨物的生產與交易,取消歧視性待遇,但在國際貿易的運作中,不難找出各國有意或無意地豎立貿易障礙以保護本國農、工業及國內市場。在各種貿易談判或會議中,交相指責對方不當的保護措施,亦屢見不鮮。海峽兩岸在成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正式會員國之前,更有排除各自關稅及其他非關稅障礙之必要。

關稅與非關稅障礙

一般而言,國際間之貿易對於進口貨品所設定的障礙,可大別為「關稅障礙」及「非關稅障礙」兩種,茲分述如下:一、關稅障礙又可分為「配額關稅」、「高關稅稅率」、「官定完稅價格」三種。

(一)配額關稅:即從國外進口的某種貨物,在輸銷到本國某一定額內,按一般稅率課稅,超過定額的數量,則適用較高的稅負或不得進口。例如:日本對台灣農產品的輸入采配額關稅。

(二)高關稅稅率:在進口品的輸入時,以較高的稅率作為課徵進口關稅的標準,以增加外貨的進口成本。例如我政府剛播遷來台初期,凡是被認定為奢侈品者,如化妝品、冰箱等,全部課以百分之百以上的關稅。

(三)官定完稅價格:政府以過去的經驗或一般躉發市價倒算結果,或其他方法求得某一產品的價格,以做為關稅計價的基礎。例如:訂定完稅價格表。二、非關稅障礙又可分為:「加訂其他規定」、「加征其他稅捐及費用」二種。(一)加訂其他規定:外國進口貨除依進口國的關稅法及其相關規定外,另訂額外的規定。例如:台灣香蕉或鰻魚輸往日本,日本政府以某一規格的鐵絲,捲成圓圈,以檢視從台灣進口的香蕉或鰻魚,超過或不足該鐵線圈者,均不准進口。

(二)加征其他稅捐及費用:進口貨在繳納應繳的關稅及內地稅後,尚須繳交與進口無關的稅捐或規費。例如:勞軍捐、社會福利金等。台灣地區的「關稅障礙」與「非關稅障礙」:

一 關稅障礙

(一)進口關稅稅率稍嫌過高:我國系以已開發國家的資格加入關貿總協定,目前我國關稅大致維持在9%左右,農產品的進口關稅大部份在40-50%之間。反觀全球先進國家,進口稅率大概保持在3%上下,是以必須降低關稅。

(二)復合稅宜取消:「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中有許多項目,如磁磚、冷軋鋼等共154項,都是復合稅,亦即從價稅與從量稅,都登錄於稅則上,而於計算該項目的進口貨之關稅時,取其高者。從量稅之計算,以每公斤或每平方公尺徵收關稅,惟其價格的核定系由官訂,不符合實際交易價格,有悖於關貿總協第七條之規定。

二 非關稅障礙:

(一)限向歐美採購的限制必須取消:無論是工程或採購貨品,為平衡與日本的貿易逆差,政府機構常常會訂定「限向歐美採購」,或工程的競標時也只開「美國標」,這種明顯歧視歐美以外地區的產品,違反關貿總協的精神與自由競爭原則。

其他如製造反日意識、鼓吹抵制韓貨運動等仇外行為,或稱「大陸貨品」為「匪偽物品」,均與「不得歧視原則相違」。在兩岸同時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後,匪偽等字眼不得再出現於一般的公文書當中。

(二)貨物稅稍微偏高:進口貨品除了繳交關稅以外,某些貨品尚且需繳貨物稅,如汽油60%、冷暖氣機20%等。尤有甚者,進口小汽車2000CC含以下者加徵25%、2000CC以上者加徵35%、3600CC以上者加徵60%。貨物稅偏高不無保護本國產品之嫌,例如:大馬力的小汽車在台灣不符合生產規模,因此高貨物稅率有抑制進口大馬力小汽車的功能。

(三)兩岸間接貿易必須重新考慮:台灣與中國大陸采間接貿易的形態,即透過第三地買賣,雖然進口稅率以第三地適用的稅率欄作為計稅的標準,不致產生太大的問題。但在貿易往來上,卻違反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規定:

甲、由於某些大陸產品未開放進口,然其價格、品質大受本地的需要,如家俱、工藝品等。迫使進口商必須偽造第三地的產地證明書,矇混產品真正產地,是以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九條第六項,產地標示之規定。

乙、間接貿易使大陸產品,經過第三地轉運至台灣地區時,已經增加轉運的運輸成本風險,造成大陸產品成本之增加。大陸地區的關稅與非關稅障礙:

一 關稅障礙:

(一)關稅稅率訂得太高、抑制進口貨品的輸入:無論是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凡是有誠意加入關貿總協者,應該主動降低關稅,以利貨品的流通。況且中共外匯存底已達四百多億美元;然其進口關稅稅率在1991年與1949年比較,相差無幾,大致都維持在70%左右。

(二)進口貨品非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稅的基礎:依1992年修訂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條規定:「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做為完稅價格。」、第14條之規定:「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不但「審定」二字含糊,沒有一定標準,行政裁量權過大。矧「成交價格」與「租金」,亦否認實際交易價格的真確性。須知道違反實際交易價格,即系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第二項,不得根據本國生產商品之價值或臆斷之價值而逕自認定關稅的估價。

二 非關稅障礙

(一)市場封閉,使外貨無法自由進入中國大陸競爭。許多產品礙於若干規定而沒能對外開放,而且其規定並非依據關貿總協除外條款而設,外貨不得其門而入,變相地對於大陸貨品產生保護作用。

(二)計劃經濟體制不符合關貿總協之精神。因其生產數量、價格制定、地區分配,皆由政府來主導和支配、可以說政治控制市場。外貨不易進入,即令少數能夠進入大陸市場的外貨,由於政治因素的干預而增加成本,亦無法與大陸產品相較。

(三)合法與不合法的稅捐和規費太多。由於中國大陸的風氣敗壞,不但合法的稅捐,如省與省間貨物過境稅等規費甚多、不合法的索取名目繁多,就算得以進口的外貨,亦因層層關卡而增加很多不特定的成本。

結論

「總之,兩岸均需調降關稅稅率,取消復合稅,對進口產品亦需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稅基礎。對於非關稅障礙方面,台灣的限向特定地區之採購,與大陸的計劃經濟體制,均違反自由競爭原則。貨物稅偏高,合法與不合法的稅捐和規費太多,兩岸以間接型態貿易等,均有悖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