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7年台灣開放大陸探親以來,兩岸民間互訪已超過三百萬人次,兩岸貿易額也逐年遞升,1992年更高達70億美元,而赴大陸投資設廠的台商金額亦達64億美元。
在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隨之衍生的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文書驗證、財產繼承、婚姻關係、經貿糾紛等問題亦接踵而至。
由於兩岸交流對傳播台灣成功經驗、增進兩岸人民瞭解、促進兩岸經濟繁榮、建立民主統一共識等目標,均有裨益,是以為加強兩岸交流、建立秩序、妥善處理並保障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台灣的「海基會」與大陸的「海協會」建立聯繫溝通的管道。透過海基會與海基會擴大了兩岸民間交往的範圍,促進工商界、學術界、文化界、教育界、體育界、藝術界、新聞界的互相交流,增進瞭解、建立情誼,在兩岸關係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海基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兩岸民間交流涉及公權力之事務性與技術性工作,其基本功能包括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就前者言,為推動有秩序的交流,通過交流增進兩岸間的瞭解,奠定兩岸良性互動的基礎;就後者言,乃在解決兩岸民間交流過程中所衍生的問題。
一九九○年海基會成立以後的工作成效,可分積極層面與消極層面,分別鈙述如下:
一、積極層面:
(一)舉辦赴大陸探親旅行說明會
鑒於許多榮民從無海外旅行經驗,對於大陸現況亦十分陌生,一旦返鄉探親,往往無所適從,造成個人權益的損失與困擾,故曾分別在台灣全省各地,例如,台北、花蓮、台南等地的榮民之家,先後舉辦了15場「大陸探親旅行說明會」,約有超過五千名榮民參加。
(二)聯繫並協助台商在大陸間接投資
為瞭解台商在大陸間接投資事業的營運狀況及所遭遇的問題,並介紹業者相互認識與交換意見,曾舉辦「赴大陸投資台商座談會」、「兩岸間接通匯作業實務」、「台商在大陸地區的融匯問題」、「大陸勞工管理法令與實務」、「兩岸商標法律及實務問題」等專題研討會,約一百多位業者與會。
(三)協助政府瞭解民眾的需求
曾向政府提出建言:在文化交流方面,建議放寬學術界人士赴大陸探親、訪問及出席會議;補助相關文化團體如劇團、舞團、樂團等赴大陸進行交流活動;主動邀請大陸菁英分子訪台;特案處理來台參與國際會議的大陸人士入境問題等。在文物交流方面,建議准許大陸歷史文物,如金縷衣和秦兵馬俑等來台展出後,可再出境;放寬大陸影片在電視上播出的限制,並適度開放大陸影片來台。在大陸人民來台方面,建議放寬大陸人士來台探病、奔喪、入境與定居。並且建議開放兩岸掛號函件的間接投遞。
二、消極層面:
(一)兩岸人民之遣送及遣返
從1991年4月至12月之執行情形為: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台灣遣送見證作業17次,共遣送2,855人。大陸地區刑事(嫌)犯遣送見證作業二次,共遣送七人。台灣地區刑事(嫌)犯遣返作業一次,共遣送十一人。專案護送大陸地區人民返鄉作業共執行見證四次,「鷹王輪」廈門海關關員、「閩獅漁」、「閩連漁」及因海難滯留金門的廣東省漁民計57人。
(二)文書驗證
兩岸民眾為繼承遺產、提起訴訟、出入境、證明身份、婚姻登記等均需提出各種證明文件。現在的查驗辦法是由申請人持大陸地區公證機關所公證的文書正本影本,至海基會申請,再由海基會發函至大陸原公證處查證真偽。自1991年3月至12月,共收1,291件。結案僅43件,成效不彰的原因在大陸方面未能積極配合,提供公證處單位名稱、公證書樣張及印鑒等。
(三)司法與行政協助及調查
為協助台灣地區各行政機關或法院無法在大陸地區送達文書或調查證據,遂由海基會辦理大陸地區的文書送達及證據調查等業務自199年3月至12月31日為止,共受理司法協助38件,行政協助25件,刑事案件通報11件,失蹤人船的協助四件,民眾請求與大陸有關單位交涉46件,由海基會函請大陸協助辦理,但鮮有回應。
(四)刑事犯的通報與人道探視
涉及兩岸的刑事案件,透過「海基會」與「國台辦」,相互通報偵審及羈押情形,並協助人道探視,以貫徹有罪必罰,並維護涉案人的基本人權。
(五)共同防制海上犯罪
兩岸交流過程中迄未建立合作防制搶劫、走私及偷渡等海上犯罪活動,台灣漁民遭大陸鐵殼船打劫情況嚴重,「海基會」與「國台辦」會談,雙方均認為應先討論「海事糾紛」與「防範偷渡」。台灣建議議題應訂為「兩岸合作打擊海上犯罪」或「合作打擊台灣與大陸間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大陸方面則認為應限為「合作打擊台灣海峽上走私及搶劫等犯罪活動」,將海上犯罪的範圍局限於台灣海峽,並要求將「一個中國原則」列入書面證記錄,而海基會認為台灣海峽未能涵蓋海上犯罪的範圍。且台灣提出的合作項目包括「犯罪預防」、「建立通報管道」、「資訊交換」、「案件管轄」、「協助案件的調查與審理」,以及「相關人員的遣返、送回」等項目,仍宜由雙方自行辦理,不必列為合作項目,雙方交換經驗即可,故仍未獲協議。
(六)處理突發性意外事件
兩岸民事往來所發生的意外事件,其中多涉及雙方人民權益及公權力,需要及時處理,海基會已處理者有「莆田車禍善後事宜「、「鷹王輪」、「閩獅漁」、「閩連漁」等重大事件,並已建立有效處理模式。
(七)調處糾紛
兩岸民間的糾紛,以經貿、漁事與旅行為主,如不妥善調處,可能會斲傷兩岸民間交流。
1.海基會共接獲投資糾紛案四件、貿易糾紛案二件,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三件、迭次向「國台辦」反映倡議建立兩岸經貿糾紛的調處管道,直今仍然未有回應。
2.漁事糾紛
海上漁業糾紛,如船舶碰撞、漁船絞網,扣人求償、或大陸漁船遭我軍鳴槍驅離導致傷亡等,其中以大陸「閩連漁」與台灣「瑞吉祥號」民事糾紛案的調處最為圓滿。
3.旅行糾紛
多為積欠旅行團團費所引起的糾紛,一年來,共處理七件,多請受損害的一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總之,海基會設立之目的,在協調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成立以來的工作實績雖然差強人意,但兩岸人民權益的有效保障有賴大陸相關單位的配合,雙方應面對現實,致力於建立兩岸交流的法律秩序,繼續推動事務性與技術性工作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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