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華移民政策的演變

沈己堯(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大學教授)


大家都知道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嚴格說來,除了那些土著的印地安人以外〔註1〕,現在所有美國人,如果他本身不是移民來的,那麼一定是移民的後裔。有句話說:美國是「一個外來人的國家」(a nation of strangers);或者說:美國「國中有國」(a nation within a nation),都是很有道理的。那些來自世界各地的人,由於交流文化、互相通婚的結果,在這塊新大陸上生長出一種新的民族,我們把它稱為美國人。從這個意義來說,美國是一座熔爐(melting-pot)。但是,其中有一部分人,由於種種原因,有意無意之間,保存著他們的血統和文化,像很多東方人、猶太人那樣,有他們自己的住區,說他們原來的語言,吃他們特有的食物,穿他們傳統的服裝。這樣看來,美國只不過是一個「拼盤」(mixing-bowl)罷了。

自從1942年哥倫布到了新大陸後,主要由於追求宗教和政治的自由,和尋覓新的謀生門徑,移民連續不斷的從歐洲大陸到來,到現在約有五千萬人。其中值得特別提出的有下列幾大批人:第一批是17世紀時自英格蘭到北美東岸新英倫(New England)和佛吉尼亞(Virginia)兩地的移民。他們構成今日美國人的骨幹。其他如荷蘭人(Dutch)到哈德遜河(Hudson River)、瑞典人(Swedes)到德拉瓦河(Delaware River),他們也屬於早期移民。第二批是18世紀時從蘇格蘭(Scotland)來的愛爾蘭人(Irish)和那些到賓州來的德國人(Pennsylvania German, or, Palatines)。他們成千上萬的來到,使早來的移民很感不安。第三批是在南北戰爭前20、30年間來的,包括那些數以百萬計的說塞爾特克(Celtic)話的從愛爾蘭(Ireland)南部來的愛爾蘭人,和從德國西南部來的德國人。由於他們大多數信仰天主教的緣故,使先來的基督教徒很不滿。從南北戰爭以後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為止,這時期來的移民,可以算是第四批。他們中大多數來自比較窮困的東南亞和東南歐各國。他們到來的時期,正當美國自東至西開拓殆盡、人口開始達到飽和、工人失業一天一天增加。他們原來生活程度低,工資要求也低,工作又比較勤奮耐勞。他們個子比較矮小,皮膚較黑,外表與西北歐人不同。因之引起早期移民極大的嫉妒、抨擊和排擠。於是,各州政府和州議會以及聯邦政府和國會通過了種種限制移民的法案,從而結束了這塊新大陸自由移民的歷史。至於那些喪失自由的「黑權」,從1619年就開始了買賣,當年有20名黑奴在佛吉尼亞州詹斯頓(Jamestown)被公開出賣。這種交易,直到19世紀上半葉才慢慢停止下來。經過南北戰爭,林肯宣佈解放「黑奴」,到今天黑人向白人要求「黑奴」時,黑人在美國人口總數中約佔十分之一。但是,當時黑人以「黑奴」的身份從非洲運來美洲販賣時,只當物件算,移民統計上是沒有記載的。

中國人移美的歷史是從19世紀50年代開始的〔註2〕。他們來得很突然,很多,幾年之間,便引起美國地方人士的注意,抗議、衝突隨之而來。政府方面亦開始注意,從此美國才有移民官和移民政策。這些歷史,都是有其時代背景的。為了鈙述方便起見,我們把百年來美國對華移民政策的演變分為自由時期、禁止時期、限制時期、平等時期四個階段來說。

一 自由時期(1882年以前)

停滯了二千年的中國農業皇朝,到了清末,已經充分暴露出腐敗無能的弱點,當然抵不住船堅炮利的西洋工業先進國家的進攻。鴉片戰爭以後,由於帝國主義的侵略,使整個江南,處於動盪之中。加以人口增加,耕地日少,生計日趨短絀。中國南方老百姓,由於接近西洋,風氣較開,紛紛走向海外謀生,這些出外謀生的華工一般被稱為「豬仔」或「苦力」。正好在這個時候,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現金礦,急需大批勞工〔註3〕。那時美國西部大半仍屬印地安人的勢力範圍,自東而西的拓荒者,阻於交通不便,難於長驅西展。在金礦投資商人的盤算下,與其僱用白人,把他們用船從大西洋繞南美極端的麥哲倫海峽運到太平洋岸加州來(這是當年唯一的船運大道),還不如利用太平洋彼岸的中國「苦力」來得便宜和快捷。另外一個因素,美國鐵道公司為了適應西進的需要,在政府法案獎掖下企圖大力向西擴建,亦需要大批勤奮價廉的勞工。華工因時順勢,大量入美。如,中央太平洋鐵道公司在1860年間經過多方考慮,使用數以十萬計的華工,而不用愛爾蘭人〔註4〕。再另外一個刺激華工入美的因素,不是政治的,也不是經濟的,而是法律的。那就是1868年,《蒲安臣條約》的訂立。

蒲安臣的原名為安臣.蒲林坎(Anson Buringame),蒲安臣是清史冊籍中的通稱。他是美國1867年出使北京的公使,在英、法、俄等國使節間,遊說保證中國領土完整的美國外交政策,極得清政府賞識〔註5〕。至1868年他卸任歸國時,受清政府邀請,「權充辦理中外交涉事務使臣」。1868年率領中國代表團一行至美國,7月與美國訂立一增約以補充1858年的《中美天津條約》。該增約明白規定:「兩國人民互相居住,相待最優之國,利益均沾。」中美兩國間所訂立的商業條約以1844年《望廈條約》為始,但兩國間移民條約則以此增約為開端。這個平等互惠的移民條約訂立於一個很微妙的特殊情況下:美國西岸各州正開始採取適當步驟排斥華工,而聯邦政府方面則仍未加以嚴密注意。《蒲安臣條約》的主要影響,不是在積極方面正面地鼓勵華工入美,而是在消極方面側面地延宕《排華法案》的考慮和訂立達十餘年之久〔註6〕

1850年以前華工在美國居留是寥若晨星的。1854年卻開始潮湧而來。據美國移民局統計報告,華工入美數目在1853年只有42名,而1854年一年就有13,000名。他們中絕大多數是為開掘金礦賣身而來的。後來由於金礦業逐漸衰落,工人需要因之減少,1855至1865年這段時期每年華人入美數目只有數千人不等。1869年以後,主要由於築路需要工人的原因,或由於蒲安臣自由移民條件的影響,除少數幾年外,每年華人入美皆在萬名以上。直到1882年,即通過《排華法案》那年,華人入美人數突然達到39,579人,這個紀錄是空前的。有理由推斷為:當時華工已知道了醞釀多年的《排華法案》即將通過,是在與僱主的合作下,破釜沉舟而來的。此後華人入美遭到層層限制,而華人以工人身份入美便全部被禁絕。這可以從「附表(1)」上看出來〔註7〕

這些華人,絕大多數來自廣東及福建南部的農村,其中尤以廣東「四邑」為最。一般說來,他們在鄉下沒有受到什麼教育,不諳英語,不知道「金山」的實際情形,甚至沒有赴美的旅費。為了找尋生計,通過中間人的安排,「賣豬仔」給商人,由珠江三角洲直運到金門橋下,暗中交與同鄉會館看管,然後到深山裡的金礦場開礦。他們在荒山僻野之間,不管是初期開礦的,還是後期築路的和在農場工作的,都是一天到晚、一年到頭地辛苦工作,他們生活簡樸,稍有餘暇,也只好和「唐人」在一起排遣。基於他們的出身、時代背景和苦悶心情,於是在「唐人」集中的「唐人街」便鬧出賭博、抽鴉片、打架等事件來。等到若干年後,把旅費清還,契約解除,稍事積蓄的人,便打算返「唐山」。這些在美國不受同化,不能生根的寓客,面孔平板,腦袋背後掛了一條大辮子的華工,很快地成為白人攻擊的對象。南北戰爭結束以後,橫貫大陸鐵道完成,黑人從南方解放出來,白人從東部乘火車而來,都投進廉價的勞工市場,和黃種人展開了激烈的競爭。更由於金礦不景氣,勞工的缺乏轉為勞工過剩,成為華工受排斥的主要原因。加上這個階段,美國工會開始組織起來,對於那些工勤價廉,易使他們遭到驅使的勞工不滿,尤其對於那些在他們看來沒有特殊技能的華工更為不滿。自由時期經過激烈的爭論,便急轉進入了禁止時期。

二 禁止時期(1882年至1943年)

限制華工的意見幾乎是伴隨華工入美同時而來的。而排斥華人法案卻經過一連串的、複雜的爭論方式:即經過州議會與州法院之間,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國會與總統之間輾轉爭執才完成。

19世紀50和60年代中,加州以各種苛捐雜稅加諸華人,來達到其限制華人增加和為州政府行政經費謀取最大來源兩大目的。如,1852年加州議會通過徵收外籍礦工執照稅法案,每月向每個華工收人頭稅三元。1853年增至四元。華工因此紛紛轉業或回國,稅收又恢復原數三元。1862年加州議會制定「警察稅」,規定華人18歲以上而未交人頭稅又無工作者,每月每人交二元。更有捕魚稅,扁擔稅等稀奇古怪的名目。好在這種稅收,先後在加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判決,認為違反美國憲法而廢止。

在國會方面,1862年通過了眾院議員艾里奧特(Elliott)提出的禁止在美國船上做中國「苦力」買賣的法案。法案認為「苦力」來美,不是自由移民,是變相的奴隸買賣,是一種不合法的貿易行為。這雖不是正面地限制華工入美,然無形中給予他們很大的不方便。這種戴著人道主義假面具的立法,對於華工的苦難是瞭解的,它不但沒有表示同情,反而以對待奴隸的口吻去污衊他們。其實,華工「賣豬仔」的情形與17世紀歐洲來的「契約工人」(Indentured labor)很類似,與奴隸是很不相同的〔註8〕

排華運動以加州為中心,慢慢地向外擴展,聲勢越來越大。在美國西岸各州公民呼籲之下,國會於1876及1877年調查加州華人問題。調查報告稱:「中國人不求進步,習慣惡濁,道德水準視歐人為低,殘酷對待病人,常把他們推出街上致死。總之,他們永不可能與白人同化。」〔註9〕1880年舊金山全市人口有292,874名,其中華人佔四分之一,人數為71,328名,比當時愛爾蘭人、英國人、德國人、法國人、西班牙人、義大利人都多。因此,調查報告認為加州白人將有被華人壓倒的危險,要求政府與中國改訂移民條約,及限制亞洲各國人的大量進入。這個多數派的報告,像一根無形的線,貫穿著以後20多年的爭辯〔註10〕

加州於1877及1878年在克尼(Dennis Kearney)策動下組織沙地黨(Sand-lots),進行瘋狂排華。1879年在太平洋岸各州的國會議員為限制華民而奔走,國會通過一議案限制華人入美數目每船不得超過15名。總統海斯(Hayes)認為這法案有礙《蒲安臣條約》所載中美自由移民的旨趣,拒絕簽字。

這並不等於說美國聯邦政府方面真正的反對西岸各州人民的排華情緒,而是擬尋求正當的途徑,先設法修正《蒲安臣條約》。於是派代表團,以密歇根大學校長安吉爾(Angell)為首至中國商議,並於1880年與清政府全權代表寶鋆、李鴻藻兩人簽約,其要點規定:「凡傳教、學習、貿易、遊歷人等,仍往來自由,其已在美華工,亦仍舊保護;惟續往承工之人,定人數、年齡之限制,不得凌辱。」但在英文原本,則使用模稜兩可詞句:只華工入美受限制或停止。蓄意推翻《蒲安臣條約》,為排華移民政策奠定法律基礎〔註11〕

《蒲安臣條約》已改訂,自由移民的約束已不復存在。美國國會於1882年,迅速地通過一項為美國西岸各州渴望已久的法案:停止華工入美20年。總統亞瑟(Arthur)拒絕簽字,退還原案,認為20年時間太長而且無理。數星期後,改期為10年。總統在這種情形下,只好簽署。這便是移民史上劃時代的《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其主要內容,有如下數點:(一)停止華工入美10年。(二)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國並獲得海關證明文件之華工,暫時出境後,准予重入美國。(三)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說明依約有權入美之華人(非華工),准予進入美國。(四)非經正當途徑進入美國之華人,於此法案通過後,將依美國法院之裁判驅逐出境。(五)此後,州法院或聯邦法院均不得准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註12〕

1882年《排華法案》只是一個開始,以後經過很多次的增修,才算大功告成。主要的有:(一)1884年補充法案指示:華人不管來自世界上任何地方都算是中國人,生長在中國本土的是,生長在倫敦的也是。並將「華工」的定義擴大,包括小販、洗衣者、果販、漁撈作業等;(二)1888年法案規定:華工出境,須有妻子、兒女、父母在美,或價值一千美元之財產,始能向海關獲得一年內重入美國之證件;(三)1888年《斯格特法案》(Scott Act)規定:華工出境後,不管有無回美證,根本就不准回美。因此影響二萬多名已返國,及六百餘在回美途中的華工望門興歎。在美華工從此也不敢作回中國探親訪問的打算了。同法案又說:就是一般華人(非華工),如學生、旅客、商人、外交人員等,回美時必須打從出境港口回來。換句話說,華人由舊金山離美者,就應該由舊金山回來,從西雅圖是不合法的;(四)1892年《季李法案》(Geary Act)規定:延長1882年法案10年,剝奪華人「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在美華工一年內必須登記,否則驅逐出境;(五)1893年補充法案規定:華工登記期限延長六個月,禁止保釋驅逐出境之華人。

1898年美國在國際舞台上開始大演帝國主義的角色,把西班牙打敗,吞併夏威夷,佔領菲律賓等地。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華人不得再自由進出夏威夷。兩年之後另一法案又進一步規定:夏威夷華人必須於一年內向政府登記以獲得居留證。從此以後,華人幾世紀以來自由移民菲律賓的權利也被剝奪了。

1902年法案,再度延長過去所有排華法案10年。兩年之後又一法案,表現出美國方面實在再不耐煩,乾脆規定:排華法案從無限期延長;並且,禁止華工從夏威夷、菲律賓等美屬島嶼到美洲大陸〔註13〕

中國對美國排華運動,並非沒有抗議,但事實上毫無效果。1882年《排華法案》通過並發表後,中國駐華盛頓公使向美國務院強硬抗議,不生作用〔註14〕。1888年中國公使又向美國國務院抗議《斯格特法院》,連禮貌上的答覆都沒有得到。六個月後,中國公使再度抗議美國違反中美條約,美國國務卿根本就不討論這個問題,在他送中國公使出門時說:「國會制定和廢止法律,總統可以否決,我國務卿,什麼都不能做。」1892年《季李法案》通過後,中國駐美領事指示在美華人不要向美政府登記,理由是讓該項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的規定,不久美國法院便會宣佈否決的。但美國聯邦法院首席法官費爾德(Field)卻厚顏地說:這法案雖違反中美1868年及1880年條約,也與美國憲法不符,但站在公眾利益和需要的立場上,他要盡量為它辯護〔註15〕。1904年4月27日美國國會議決:過去所有排華法令永遠有效。50年前自加州開始的排華宿願至此完全實現,於是激發起中國各地和海外華人反美愛國的抵制美貨運動。5月10日「上海商務總會」召開商董大會,並作出決議號召全國各商埠及海外華商,從即日起不用美國貨。於是各處響應,至翌年底才告平息。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性的抵制外貨運動〔註16〕

從1882年起,到1943年之間,華工都不准來美。反之,集結在西部的華工,只有回國,或者選擇歧視和壓力少些的東部各大都市去,如紐約、波士頓、芝加哥等,和已經在那邊的少數華民再聚集在一起。美國今日的各大都市的「唐人街」(China town)大都是這個時期開始逐漸形成的。基於他們的技能和方便,他們選擇了開飯館和洗衣館兩種不可歧視的職業,在異邦堅強地生活下去。

三 限制時期(1943年至1965年)

美國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躍為世界一等強國,由於工業的高度發展,失業問題亦隨之而來,所以已不需要外來的廉價的不熟練工人,而本國失業工人的問題此後也一直無法解決。在戰爭過程中,美國為了本身的安全,深深體驗到那些不能完全效忠於美國的歸化人(Hyphenated Americans)所帶來的不安。戰爭結束以後,又感到蘇聯10月革命的威脅,並害怕深受戰火浩劫的歐洲人再度大量移進美國來。由於上述的種種原因,美國在20年代便要採取40年前對付中國人的類似辦法,開始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移民都加以限制了。

「國籍配額制度」(National origin quota system)就是這時代的產物。在這制度之下,每年每個國家移美人數不能超過所攤派到的一定名額;而這名額是根據一定的公式(formula)計算出來的。1921年所通過的《第一個配額法案》(The Quota Act of 1921)規定每年各國移美人數總共為357,803人。各國所得名額是按照1910年時該國在美人數3%為比例而定的。這法案過了三年又為「第二個配額制度」(The Quota Act of 1924)所代替了。根據1924年的法案,各國所攤派到的名額是按照1809年時該國在美人數2%而定的,而每年各國移民總數定為164,677人。這種改變的主要目的是:(一)減少各國移民總額;(二)遏止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以來東南歐各國(尤其是義大利)的大量移民;(三)給西北歐老祖宗各國以高度移民名額(如給英國六萬名額幾乎很少利用到);(四)給東方國家一個象徵性的定額(Token quota),藉以表示罷了。中國份下雖有105名,因為礙於過去的《排華法令》,並未付諸施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下半期,中美兩國並肩作戰,打開了60多年來美國排華的僵局。1943年中國政府向美國及時提出廢除那1882年以來的「排華法案」。在「廢止排華公民委員會」(Citizens Committee to Repeal Chinese Exclusion)的宣傳鼓動下,得到美國廣大人士的響應,並得到羅斯福總統鼎力的支持。他於10月11日向國會呼籲說:廢除排華法案延宕太久了,我們必須通過議案,向我們的戰友糾正過去的錯誤。經過了整整一年的時間,20多次的國會爭辯,廢止排華法案才於1943年11月26日通過。總統於12月17日簽字〔註17〕。這是美國對華移民政策史上的大日子。從此,照「配額制度」中國人(Chinese race)所攤派到的105名移民名額,不管生長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中國人在申請移美時都可使用。其中再規定75%是給生長在中國本土的中國人,25%是給海外華人的。只要有50%中國血統的人,不論在世界上任何國家或地區,都算在這105名移民攤額內。由此可知,在此時期,華人移美,難如登天。更具諷刺性的是,到了1952年,美國國會在中國(China)一項下,也給予每年一百多移民攤額,那是分配給在中國出生的外國人移民美國的名額。從上述可知,移美名額中,一種是給全世界華人的105名,一種是給在中國的外國人的100名。這兩種不同的標準背面,隱藏著歧視華人的實質。這就是說,雖然1943年美國廢除了1882年以後的所有排華法案,排華問題並未有很大的改變,能移民入美的華人為數極少。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華人入美人數才逐漸有所增加。1945年底,美國國會通過《戰時新娘法案》(War Brides of Dec. 28, 1945),容許美國軍人的外籍妻子可以免攤額移民入美。1946年,又通過《軍人未婚配偶法案》(G.I.Frances Acts of June 29, 1946),容許美國軍人的未婚妻(或夫),可以免攤額移民入美。不少華裔軍人或退伍軍人都是這兩個法案的受惠者,紛紛回中國找對象結婚。於是,以美國軍人妻子資格入美的華人婦女驟增,從1945年至1948年共超過六千多人。50年代,美國移民法又做了相應的放寬,如1952年,國會通過《麥加倫.沃爾特斯》移民法案(McCarren Walters Act),規定亞洲後裔(包括華人)家眷可以免攤額入美。這法案實施後,拘留華人在移民局候審的措施也撤消了,而審查證件的責任則主要放在美國駐在國的領事館肩上。因此,華人移民入美人數又相應地有所增加。1948年,美國頒布戰時失所者法案。1949年到1954年間,使3,465名華人留學生、探親者和海員獲准永久居留美國。1953年,美國又頒布難民救濟法案,又有2,777名華人獲准進入美國。此外,二千名持有中國國民黨政府(台灣)護照的華人亦取得赴美簽證。

1957年,美國頒布法案,准許曾以欺騙、假冒等不法手段取得赴美簽證的華人,若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中有一人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者,可免除被解出境。1955年,美國駐香港領事館指控,美國國內有大量非法居留者,其中一些可能是共產黨滲透份子。聯邦政府為該等非法居留者成立「供證」方案,要求其表明真正居留身份。如果「供證」被當局接收,則可改變身份,繼續居留〔註18〕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英、德、法、日、義等帝國主義全部沒落,美國躍為西方世界的領袖,與共產黨陣營壁壘相對。為適應這種新局面,美國重新全盤釐定其移民政策。1952年《移民國籍法案》的基本原則雖仍以「配額制度」為準,但確立了一項劃時代的吸收移民的基本原則,那就是要讓美國來選擇它所要的移民,而不像過去一樣讓移民選擇美國。從此專業人才、科學家和技藝人員都成為美國選擇的優先對象。另外一項放寬規定:所有人種皆得歸化為美國公民。為安全目的,加強移民的政治思想;犯罪行為的調查;擴大驅逐出境的範圍;協調移民方面的行政和司法職權;增加「非配額」移民的種類,都是這法案的特點〔註19〕。大量的匈牙利和古巴反共難民就是這法案以後進來的。

周觀海的經歷,說明了一些當年美國華人的處境。周52歲,住紐約市,於1941年以海員身份進入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曾光榮服役。1946年與一位美國公民結婚後,1950年申請入美國籍。然後,他又回到船上工作,至舊金山時遭移民局人員留難,不准上岸,留船監視,送回紐約後,即被拘禁於紐約港內之愛麗斯移民島上。以後兩年,竟未提審,亦未告以所犯何罪。至1953年麥卡錫紅色恐怖時代,高等法院裁定為共產黨嫌疑犯,他極力否認,經辨明後,移民局又指其犯假誓罪,加以驅逐出境〔註20〕

四 平等時期(1965年開始)

時代在改變,美國移民政策也在修改,以適應時代的需要。「配額制度」的弱點,如不顧及移民家屬團聚一節,早已受到抨擊,但在1952年大修移民法時並沒有加以補救。試問移民到美國來一輩子,不准接父母妻子來團聚,這是人道的嗎?第二點,10年來非洲人民紛紛脫離殖民地的束縛,獨立起來;美國境內黑人「民權運動」鬧得轟轟烈烈,爭取到前所未有的平等。這種時代潮流直接反映到移民法的種族及國家歧視的問題上。第三點,為研究科學,改進技術,擴充民用和國防工業,與蘇聯爭先抵月球,在所需要的科學技術人才方面,美國常感不足。最後,為反對共黨國家,對反共人士,盡量設法收容。這些都是人所共見的事實。民主黨總統詹森(Johnson)繼續前總統甘迺迪(Kennedy)為修改移民法的努力,得到了歷史上少有的民主黨國會議員佔絕對優勢的第89屆國會第1次會議的合作,是以劃時代的新移民法案經參眾兩院以絕大多數票於1965年通過,並經詹森於同年10月3日以戲劇性的行動在紐約港口「自由神像」下簽署而成為正式法律〔註21〕。其要點如下:

(一)消除過去移民法中種族歧視及國籍歧視的傳統立場。每年全球各國移民美國總額共29萬名。東半球佔12萬名(過去是不受配額制度限制的),西半球17萬名。先請先入。但任何國家每年不得超過兩萬名。

(二)強調家庭團聚之人道原則。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及年幼兒女優先入境,並不計入上列名額內。美國公民之未婚成年兒女入境占名額20%;已婚兒女占名額10%;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佔24%。至於美國居民之配偶及未婚兒女亦得移民,占名額20%。

(三)吸收外國受過高等教育之知識分子及專門人才;不拒絕外國勞工,但設法保護美國勞工。律師、醫生、牧師神父、科學家、技藝人才占名額10%。工人(熟練或不熟練)須先取「勞工部」證書,其移民不致影響美國勞工市場,且能獲得正當職業,始得申請,其名額佔10%。

(四)接收各國政治難民,其名額佔6%,但總數每年不超過一萬人。

這個新移民法案是根據詹森總統向眾議院提出的《2580號法案》為基礎,目的在於修訂1952年的《移民國籍法》,所以叫做《補充移民國籍法案》(Amendme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註22〕。這項法案於1965年12月1日開始分期實施,以三年為過渡時期,1968年7月1日起開始全部推行。其影響可以預料是非常遠大的,據個人所想見的主要有幾點如下:

(一)符合傳統的「眾國之國」之立國基礎;吸收各國英才,繼續其繁榮發展。

(二)尊重民主精神而迎合人道原則;予美國公民和居民以家屬團聚的機會,促進美國的民族精神。

(三)予世界上其它歧視種族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一個榜樣,促成他們對移民政策的修改。

(四)東南歐及亞洲各國人民得到較前稍為平等待遇後,這些地區來的移民將按比例地大量增加。

(五)百年來最受歧視的認為不能同化的中國人,在當前時代下,以一種新姿態到美國來。由於中國人數必然增加的趨勢,中美兩國人民間的瞭解亦必然增加。

1966至1975年10年來美國官方統計證明上述預料是正確的〔註23〕。1965年美國移民法規定,東半球各國每年以移民身份入美總名額為17萬人,每個國家不得超過兩萬名(直系親屬不計在內),中國每年入美移民人數逐年增加,近年名額幾乎用完。其詳細數目如下:

附表(1)

年代  華人使用名額移民美國人數 
1966  11,379 
1967  17,520 
1968  9,202 
1969  15,341 
1970  11,639(包括台灣為數共14,093) 
1971  13,903 
1972  18,228 
1973  17,347 
1974  18,087 
1975  19,191 

美國每10年人口總調查一次;根據1970年人口調查統計加以分析〔註24〕,美國華人有下列幾個特別形象:

(一)華人約占美國人口0.2%,華人共有431,583人,其男性226,733人,女性204,850人;18歲以下者有138,613人,18歲以上者有292,970人,65歲以上者有26,856人。

(二)青年人異族通婚多。20至24歲男性華人之妻子41%不是華人。

(三)教育程度高。受四年大學教育以上之華人有58,241名,25歲以上之華人25%有四年以上之大學教育。

(四)專業人員多。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男性有33,119名,女性有13,402名。經理和行政專業人才在職男性有13,061名,女性有2,634名。

(五)餐館勞工多。有三分之一的華人勞工在經營餐館。

(六)新移民多來紐約。紐約市居住的華人三分之二是外國出生的。

(七)紐約市華人女子多是技工。紐約市44%女性華工是技工(如車衣工人)。

1972年10月27日,美國1965年移民法有些小修正,針對少數民族,包括華人。修正條款要求新歸化的美國公民,必須遵守下列兩點:(一)抵美歸化之美國公民,年齡在14至28歲之間者,至少須繼續居留美境兩整年。(二)18歲以下美國居民申請其外國父母來美者,其本人申請前離美境不得超過60天〔註25〕

總觀百年來美國對華移民政策的演變,可以看出這是一部中美兩國人民奮鬥的紀錄。當然其中主要是中國人,不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他們都表現了奮勇勵進、艱苦卓絕的奮鬥精神。清末,中國險被豆剖瓜分,那些大多數靠耕種過活的文盲,到新大陸來開天闢地,與白人競爭,痛苦不在話下,受歧視而遭排斥是顯然的。在「配額制度」下,中國人是以種族來稱呼,而不是以國家來稱呼的,這無疑是一個國家的羞辱。現代進到20世紀60年代,不管把中國當做一個國家也好,當做一個民族也好,都是與百年前完全不同。華人在任何地方,在任何國家,對於學問、事業的努力,家庭生活的和睦,較之其它民族毫無遜色。這些表現,是美國在新移民政策中給華人以較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因。從美國的整個移民政策歷史看來,可以這樣比喻,其門戶愈來愈小。百年前,美國門戶敞開,任何人都能隨便進來。隨後,只打開一點縫隙,讓那些血統文化相近的優先進來。現在,還是開著一點縫隙,但態度改變了,給那些美國需要的人一個平等進來的機會。雖然如此,對被歧視了80多年的中國人來說,現在已給予與其它國家平等看待,不能不說是一個劃時代的大轉變。或者有人問,美國將來的移民政策怎樣?這要看世界的形勢和美國的需要來決定。再說一句,美國是一個移民的國家,其門戶不可能完全關閉的,但敞開的時代也不可能再回來了。

〔註1〕印地安人俗稱「紅人」,本是美洲土著。自白人移入後,兩方常起衝突,「紅人」節節向西敗退,直至19世紀下半葉,始完全為白人征服,為保存其種族及便於管制起見,美國政府在西南部各州,劃定許多特區,專供他們居留。
〔註2〕1850年以前,雖有中國人來美,散居於東岸各城市,然數目甚少不足稱道,參看「附表(1)」。
〔註3〕1848年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Sacramento, Calif.)首先發現金礦。
〔註4〕John D. Hicks, The American National(3rd. ed, New York, Mifflin, 1955),P. 131
〔註5〕Frederick W. Williams, Anson Burlingame and the First Chinese Mission to Foreign Powers(New York: Scribner's, 1912),PP 22-72, passim.
〔註6〕W. M. Malloy, comp., United States Treaties, 1776-1909(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23),vol. I,PP.234-36;
清史編纂委員會,《清史》(台北;國防研究院,1961年),第3冊,卷157,《邦交志》,頁1907-1908;
蒲安臣代表一行續往英、法、德、俄諸國,旋患肺炎,暴卒於俄京。清政府「特予一品街,給恤銀萬兩」。
〔註7〕Roderick D. Mckenzie, Oriental Exclusion (Chicago:Unit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28),PP. 186f;
William L. Tung, The America, 1820-1973, (Ocean Publications, 1974),PP. 7-12;
丁則民著,《美國排華史》(北京:中華書局,1952)頁17-23。
〔註8〕Gunther Barth, Bitter Strength: a History of Chinese in the United States, 1850-80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 Ch, 1-8.
〔註9〕U.S. Immigration Commission, 1907-1910, Reports of the Immigration Commission(41 vols.;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11),vol. XXXIX, P.70: Mary R. Coolidge, Chinese Immigration (New York: Holt, 1909), ch. VII.
〔註10〕U.S. 44 Congress, Sen., Pap. 689; 45 Congress 2 sess., Misc, Doc.;
Lucile Eaves, California Labor Legislation...(Berkely: Univ. Press, 1910), 461 P.
〔註11〕Paul H. Clyde, ed.,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China: Diplomatic and Public Documents, 1893-1939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40. P.153“...the Government of China agree that the Government of United States may regulate, limit, or suspend such coming or residence, but may not absolutely prohibit it. The limitation or suspension shall be reasonable and shall apply only to Chinese who may go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labors, other classes not being included in the limition.”查中文原本,只說華工入美,「定人數年齡之限制」,而上引英文本一段,則已重複「暫停」字樣,可見美國對1882年《排華法案》,早有伏筆。
丁則民,前引書,頁15。
〔註12〕U.S. Laws, Statistics, etc., Laws Applicable to Immigration and Ntionality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3), PP. 211-19.
〔註13〕Ibid., pp. 219-77;
Ta Chen, Chinese Migrations, with Speical Reference to Labor Conditions. (Washington, 1923), ch. VII, Chinese in Hawaii.
〔註14〕U.S. 47 Congress, 1st, Sess., Senate Executive Document, No. 148, p.33.
〔註15〕Betty Lee Sung, Mountain of Gold: the Story of the Chinese in America(New York: Macmillan 1967), pp.54f.
〔註16〕張存武《光緒三十一年中美工約風潮》(台北,南港,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6年),頁169。
《吳玉章回憶錄》(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78)頁27-28。
〔註17〕Fred W. Riggs, Pressures on Congress: a Study of the Repeal of the Chines Exclus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King's Crown Press, 1950). pp. 210f.
〔註18〕麥禮謙《美國華僑簡史》(舊金山:《時代報》,1982年5月26日):紐約華埠歷史研究社「回顧排華法案,爭取在美華人利益」(紐約:《華僑日報》,1982年5月10日)。
〔註19〕Marion T. Bennett, 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ies; History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pp.133-39.
〔註20〕The New York Times, Dec. 22, 1967.
〔註21〕Washington Post, August 26, September 30, and October 3, 1965.
〔註22〕 U.S. 89 Congress, 1st Sess., Congressional Record, Proceeding and Debates, Vol. III, pp. 20958f.
〔註23〕U.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Annual Reports 1966-75.
〔註24〕Betty Lee Sung, Statistical Profile of the Chinese in the United States: 1970. Gensus (Springfield, Va. 1975), 128p.
〔註25〕William L. Tung, op. cit. pp.45-46.
〔註26〕U.S. Bureau of Census, 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United States, Colonial Times to 1957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0), pp. 58f;
Ibid. Supplement 1962, p.11.
〔註27〕U.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Annual Report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6-1975), Table 8 and 12A.

〔本文為本社出版沈教授著《海外排華百年史》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