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問題」「法律問題」辨析

評兩岸會談及其他

余東周(美國)


不相隸屬的獨立主權

「唐焦會談」之所以卓有成果,關鍵在於雙方都能秉持成立組織的宗旨;民間而非官方,事務性而非政治性的務實的態度迴避了政治問題。唐焦兩人所達成的原則共識,能否形諸文字作為兩岸處理事務的法律文件,端賴雙方能否繼續本著唐焦會談的精神而定。根據共識草擬協議純屬技術性文字的鋪陳工作,祇要不以求取「額外」收穫的心情來處理這項工作,協議的簽署乃指日可待。

兩岸當局之所以想藉民間組織來進行接觸,進而解決日益繁雜的事務,其作用就在於迴避敏感的政治問題──迴避談判主體間的中央地方、對立平等等問題的爭議。組織的民間化,其最重要的意義就是中性化,不涉政治性爭議,解決非政治性的事務性問題為最高目的,好讓非事務性的政治問題不影響到談判的順利進行。

然而,自從兩會接觸以來,這項創會的意旨並未被雙方作為進行接觸談判的指針。特別是台灣方面違反此項共識,在履次談判中刻意夾帶以謀求政治效益,彰顯台灣具有獨立主權的政治實體地位,結果談判無功而返。台灣竟把失敗歸咎北京,說它不尊重台灣的法律與制度──司法管轄權。

此次唐焦會談,未正式交鋒之前,雙方主將相繼就雙方關切的話題表示了看法。

大陸海協會的唐樹備明確表示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不可分離,不應當藉事務性協商的機會,把一方的政治主張強加給另一方;事務性協商,政治問題和法律問題都應迴避。至於焦仁和則認為,主權概念本就很抽像,但就法律而言就很實際,都是日常生活的問題,無法迴避,應以平常心面對。他不敢指望大陸「承認司法管轄權」,退而求其次,即「不否認我司法管轄權就可以」了。這位海基會的副董事長強調目前台灣政黨政治形態已成,法治觀念更具,因此法律問題無法迴避。意含若避而不談,萬一立委諸公興師問罪恐難招架。

何謂法律問題。什麼叫做政治問題?看來雙方對這兩個名詞不但缺乏共識,而且也缺乏正確的認知。因此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混淆了兩者的區別;說什麼大陸方面不尊重台灣的法律、法律制度。又什麼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分不開,要迴避政治問題也就應迴避法律問題等看法。

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兩者關係固然密切,但有其各自的內涵。前者乃指法律的運用或解釋而言,此之所謂運用或解釋,其主體並不以司法人員為限。至於後者系指關於政府的政策而言,即指政府實現一定的任務、目標的準則、方案。譬如統一祖國是大陸堅定不移的目標,達成這項任務應以「一個中國」作為政府行為指導原則,易言之就是根據這項準則才能保證祖國的統一。又如「階段性兩個中國」、不相隸屬的獨立主權就是台灣當局的主張。這項目標的實現優先於統一任務。因此圍繞著主權「獨立」企圖彰顯政治效益的任何表述,都屬政治問題。

並非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

法律問題和政治問題各有不同的指謂,把兩者分開有其作用在。兩岸談判協商,並不是無法把兩者分開,而是在目前的狀況下,除了政治問題和一般的非政治性問題外並不存在法律問題。

因為目前兩岸不是處於獨立對等的狀態,台灣並非具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因此不能用國際法則來規範雙方的關係。海峽兩岸又都不明確承認對方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在缺乏共同認可的「遊戲規則」──法律的情況下,哪會產生法律爭議?何來法律問題?至於對於對方法律或法律制度尊重與否或承認與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當然對司法管轄權的尊重與否或承認與否均屬政治問題。

如果說有法律問題,究竟指什麼法律?哪方的法律?哪個條文雙方有分歧有待解釋釐清?沒有可資共同遵行的規範的情況下,怎能會產生法律問題?又如果雙方商量、妥協用一方的法規,或第三者的法令作解決問題的依據的話,此項商量或妥協本身就是屬於政治問題,絕不是法律問題。一方的法規或第三者的法令被作為解決雙方問題的規範後,對該規範內涵所產生的爭議,才是法律問題。

又所謂迴避政治問題,意指不要不懷好意刻意藉機謀取政治效益而言,其實所謂迴避也祇不過把問題的政治性予以中性化而已,對問題本身並沒有迴避,也無法迴避。問題是否政治化,能否把它中性化,完全端賴人的動機與行為而定。其實,想把問題的政治性予以中性化,其關鍵在於雙方以解決問題的誠意來對待談判而不明目張膽地藉機謀取政治效益。

嚴格講,兩岸之間的事務性談判,要想徹底迴避政治性問題,不可得。譬如此次「唐焦會談」對於劫機犯遣返所達成的共識,就其中有關「刑期抵免問題,海協會同意在遣返交接書上載明已羈押時間,大陸有關部門同意予以扣抵」就足以說明要想完全迴避政治性問題實不可能。稱「大陸有關部門同意予以扣抵」乃指大陸司法機關不否認台灣司法機關對劫機犯所進行的司法程序有效,亦即不否認台灣的司法管轄權。蓋司法管轄權的承認與否,與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完畢無關,即使進行一部份程序──羈押,而羈押時間獲得對方認可而同意予以扣抵的話,也算是不否認對方的「司法管轄權」,再如台灣人劫持大陸民航飛機飛至台灣時,劫機犯不予遣返也就是不否認台灣「司法管轄權」的例證。這項司法管轄權,祇要對方不刻意彰顯它的「獨立」意義,用平常心來看待問題,就不會把「司法管轄權」予以無限上綱到政治化的最後階段──主權屬次。祇要整個談判過程中,對方沒有刻意彰顯獨立主權的主體地位時,所謂司法管轄權與主權就不能劃上等號。即使談判主事者,事畢返台後聲稱「我方法律制度充分獲得尊重」當事人藉此自我陶醉、標榜或邀功,「在適當時機宣示我方的立場」而被讚揚,其實都無關大局,大陸方面不必為此耿耿於懷。祇要解決問題而不失立場,管他對方誇張解釋,自鳴得意。須知國家主權是事實問題,尤其要想國際社會認同,更是赤裸裸的政治實力問題,不是用幾個文字或幾場宣示就能獲致。

此次唐焦會談所取得的成績可作為今後雙方談判的典範。但焦仁和回台後有關「司法管轄權」獲得尊重的談話,不足為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