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動亂與美國法制
洛杉磯動亂與美國法制
據報導,這次洛杉磯三天動亂共死51人(一說59人),傷2,400人,逮捕二萬人,焚燬房屋六千間,財產損失八億美元。如非及時動用陸戰隊與國民兵14,000人,協助8,000警察維持治安,損失勢必更慘更重。
動亂的導火線在洛杉磯地方法院對金氏案件的不公裁判。黑人酗酒駕車,超速違規,不服拒捕,於1991年3月3日晚被洛杉磯四位白人警察圍毆,81秒鐘內,警棍痛擊56次。
過去黑人曾多次抗議白人警察過份使用暴力。但口說無憑,多不了了之,這次金氏被毆,偶然被人錄影,並多次在電視上播映。經民意再三調查,看過錄影的人,黑人之中,92-100%的人認為白人警察應判有罪;白人之中,62-86%的人認為白人警察應判有罪。
法國總統密特朗說,「這是叫人反感的司法決定。」洛杉磯市長雷特利說,「陪審團的裁決,將永遠無法洗刷那些野蠻毆打的印象」。民權領袖傑克遜牧師說,「陪審團的裁決是歪曲法律」。看來,人人幾乎異口同聲在指責陪審團。而我們認為,錯誤不在陪審團,而在陪審制度業已腐化,成了法官(與律師)的工具。陪審員絕大多數是純良公正,奉公守法的小民。對他們批評,是不公正的。對他們恐嚇,更是不應當的。
我做過陪審員(曾提出22點改革意見),更因被誣告而打了16年官司。所以持續打了16年,主因在於官司初期,我絕不相信法院是腐化的。愈打下去,對法院腐化的認識與日俱增。在對法院缺乏信心後,我於1989年1月31日寫信給布希總統,總結我對法院實情的看法:
一、一些法官於開庭前,可以不看案情,不談事實,不查法律,在僅聽取友好一方言不由衷的謊言後,就胸有成竹地立即決定另外一方敗訴。所謂開庭,只是形式,表示此案業已公開審判而已(現在有些法官連這個形式也不管了)。
二、一些法院記錄人員,可以任意更改、增刪、歪曲、誤解證人證詞。同是一次審判,可以有三種證詞不同,錯誤百(千)出,意義相反的官方正式紀錄。
三、一些法院工作人員,可以在案件中大做手腳,製造或抽換,藏慝或遺失重要文件。他們可以安排某一案件交由某一「知法玩法不犯法」的法官來審判,以確保有錢有權或好友一方達到審判必勝的目的。
四、所有我聘請,或由法官指定的律師,都曾與對方律師串通而出賣我。在出賣我之後,我的律師串通對方律師,加上法官,強迫我加倍重複支付律師費用。
洛杉磯地院陪審團,對金氏案件的裁判,是出乎常人常情理解與想像之外的。我因有16年「切膚之痛」的體驗,對金氏案件的裁判倒是見怪不怪的。
很多有良知的「憂先樂後」人士,曾對法官或律師腐化提出不少警告。他們大聲疾呼:「美國社會正被蝗蟲般律師所吞噬」。「社會公義,好比牛肉,可用金錢購買」。「法律程序業已形成癌症,威脅社會」。「美國律師(法官)獨裁,包辦行政、立法與司法。」「法律僅是政治代名詞」。請看《美國主的輓歌》一書(A Dirge for American Democracy, Time, May 11, 1992)。
美國律師約80萬人,佔全球各國律師總和70%。他們為美國新加官司一年1,800萬件,從中取得律師費用三千億美元。他們多拿錢少做事,甚至把官司弄得更亂更僵更長。1988年,有9,300人指控律師。但他們「官官相護」,98%指控都石沉大海。副總統奎爾於1991年8月13日在律師年會上提出批評,言猶未了,立即受到律師公會主席葛丁在台上公開反擊。
美國是「天府之國」,年產總值53,922億美元,人均收入21,569美元。但多數人民,特別是年輕一代,早已喪失了奮鬥意志,與人生理想,但知追求酒色與迷戀球賽。盲目講究物質生活,製造的是垃圾(每人每年1,623磅),失去的是靈魂。
青年自殺,每年五千人,有自殺企圖的50萬人。每10萬人口中,遭兇殺的近10人(華盛頓人口60萬人,去年兇殺489人);遭強姦的372人;坐牢的426人;少女懷孕的98人(高中畢業前72%學生曾經「做愛」)。全國愛滋病感染人數約一百萬人。22城市中,無家可歸者20萬人(全國約三百萬人),其中三分之一精神不正常。吸毒、搶竊者日多。我的住處,距白宮僅約一哩,面臨第16街,該街有教堂60座,一向較為安寧。但近來也變了。我的後院木門於3月24日被人打壞。我的玻璃大門,又於前(5月22日)被人打碎。一切現象顯示,社會治安在加速惡化中。
社會貧富差距日加擴大。某些公司經理一年收入是一般人員160倍(西歐與日本等約為二十20倍)。某公司負責人一年收入8,600萬美元。他的一小時薪金,是教授一年薪金的三分之二(教授平均年薪58,200美元,哈佛大學最高為92,200美元)。
美國有太多槍枝(1950年有5,400萬枝,1970年是1.4億枝,1990年是2.1839億枝),有太便宜汽油(一加侖1.07美元,日本3.01美元,英國3.56美元,法國4.37美元,義大利4.92美元)。人人易於購買槍枝,這在社會動亂時,是一顆極為可怕的「炸彈」或一座「火山」。
法國大革命時的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美國人民有太多民主與自由,太少平等與博愛。人人自我本位主義,自高、自大、自私、自利、自以為是、惟我獨尊。朋友之間,同學之間,親友之間,兄弟之間,甚至父母子女之間,共同的語言沒有了。惟利是爭,惟力是視。大吃小,富壓貧,成了天經地義的「法律」。白人唐默誘殺十個人(九黑人,一亞裔),雞姦後殺害,再分屍吃肉。他於被捕後竟說,「世界上有太多悲慘的事,我做的算不了什麼」。
洛杉磯動亂,不是偶發的,而是醞釀已久的「不平則鳴」。動亂的原因不消除,類似的動亂還會發生。這次動亂的主因,不在「警察暴力」、「裁判不公」、「種族歧視」 、「貧富不均」,而在律師(法官)經年累月的為非作歹:把非法變成合法,把合法變成非法;把假的弄成真的,把真的弄成假的;把壞人說成好人,把好人說成壞人;把有罪變成無罪,把無罪變成有罪。是非不分,黑白不明,搞得社會秩序大亂,以至人心盡失。「美國律師(法官)獨裁,包辦行政、立法、司法」。他們是國家主宰。他們是動亂的根源,是一切腐化的始作俑者。
1992-5-24於美國華盛頓◆
社論
國際政經
美國批判
中美關係
中國展望
特別報導
台灣事情
專題連載
蘇新遺稿
通訊
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