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釣魚台之法律地位

趙國材
(政大外交系教授)


中共將釣魚台列嶼列入最近公佈的《領海及毗連區法》中之國有土地。3月4日日本首相宮澤喜一於眾議院院會中針對中國大陸領海法實施後的釣台列嶼所有權問題答覆諮詢時,再度強調釣魚台是日本固有領土,從歷史上及國際法上都不值得懷疑。

根據美國官員透露,中共已自以色列獲得重要空中加油技術,中共戰鬥機的飛航半徑可能已遠達釣魚台列嶼,這使日本海上防衛廳向來以船舶和直升機霸佔釣魚台附近水域,以武力強制驅逐中國漁船作業的強盜行為有所顧忌。

倘日本果真能從歷史上及國際法上找到釣魚台列嶼屬於日本的法律證據,日本大可不必憑藉武力霸佔釣魚台水域以妨礙我國漁民的合法捕撈作業,逕可將釣魚台列嶼主權誰屬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以司法判決來解決中日兩國有關的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爭執。

日本主張釣魚台的法律依據約有兩端:

第一,日本之據有釣魚台系依國際法上先占的方式取得土地。惟國際法上的先占要件必需所佔據的土地為「無主地」。事實上,早在日本主張先占釣魚台之前,釣魚台列嶼早已為中國人發現,命名並使用。在中國的檔案、官書、公文與「皇朝一統輿圖」中,均明白顯示釣魚台屬於中國的證據,釣魚台既已為中國所有,日本便無法依國際法上的先占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日本強稱釣魚台列嶼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美國已於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群島的「殘餘主權」歸還日本,所以釣魚台系日本的,禁止中國漁民侵犯釣魚台附近的水域或非法登陸。殊不知琉球自1372年起本隸屬中國,凡五百餘年。釣台列嶼與琉球毫不相干,絕非琉球群島之一部分,從各國地圖典籍中不難窺知。至於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軍事佔領琉球,延伸其勢力範圍及於釣魚台,隨後並將釣魚台連同琉球交給日本。在法理上,美國釣魚台列嶼並無主權,蓋軍事佔領只是行使行政權,充其量美國交給日本的亦只是行政權,至於釣魚台的主權仍為中日兩國間的懸案。

中國之所以長期沒有對釣魚台列嶼行使管轄權,乃由於甲午戰敗,將台、澎湖及包括釣魚台在內的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之故。日本侵佔魚台的主要依據是1895年中日簽訂的《馬關條約》,中國將台灣,澎湖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

《馬關條約》因中國對日本宣戰而失效。抗戰勝利,日本投降,依1952年4月28日簽約的《中日和約》第四條規定:「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馬關條約》係中日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者,已因中日戰爭結束而歸於無效,在此情形下,日本現已喪失霸佔釣魚台列嶼之任何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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