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的一小步,內政整合的一大步

評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確認人民幣為有價證券 流通於我國大陸地區

劉新


5月21日《中國時報》報導高雄地方法院原判決羅茂容、陳忠和意圖行使而收集持有一千萬元偽造人民幣無罪乙案,檢察官不服上訴,已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終結撤銷改判有罪,合議庭認為人民幣「在我國領土之大陸地區具表彰一定價額之權利,並有流通性,性質上屬有價證券之一種,被告二人之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合議庭認為,中共印製之人民幣雖非我政府發行具有強制通用力之通用貨幣,但在我國大陸地區係具有表彰一定價額之權利,並具流通性,現在不僅大陸同胞使用,即使台灣同胞進入大陸探親,倘有交易行為時亦使用,故性質上要屬有價證券之一種。

判決要旨中又指出,刑法之所謂有價證券,系指「具有一定價格之證券,且不以政府認許為必要」,判決中並引述最高法院的多項判例為佐證。被告們原辯稱,中共被我政府宣告為叛亂團體,而偽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之紙幣,既未經我政府許可,自非刑法上所稱之紙幣。何況人民幣不可持至銀行或金融機構兌換新台幣或其它貨幣,足見在台灣地區並無財產上的權利,並非刑法上之有價證券。合議庭則認為大陸為我國領土之一部份,在大陸地區流通使用之中共人民幣,具有券面價值,迄今不曾中斷。故認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有關原先高雄地院對本案被告之無罪判決,在台灣司法界引起很大爭議,而對兩岸良性互動也有長遠不良影響。近兩三年來台灣黑道幫派份子,在港台印製大量偽造人民幣去大陸使用,擾亂金融,如果台灣法院判決確認此種行為合法,則勢將引起大陸官方及民間反感,也為利用大陸地區做為向台灣地區犯罪基地的不肖份子有機可乘。如同前陣子台灣幫派份子利用大陸據點向台走私槍械、毒品及妓女一般。我們歡迎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此一判決,還不單純從一般刑事犯罪之取締觀點,我們更高興此一判例中再度宣告承認大陸地區亦為我國領土,中國人民銀行所發行之人民幣為我國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如此,則在法律及政治觀點上,等於一次性解決目前國土分裂狀態下,某些政客企圖將中國分裂法制化、固定化及國際化的陰謀。透過法院判例確認大陸地區是、仍是、一直是中國領土,對於法律立場,不啻一種嚴正的宣告。海峽兩岸當局連手打擊海上犯罪之協議已有進展,警政是內政之一,兩岸果然從打擊犯罪之內政合作開始進行民族整合,則兩岸法院之司法合作(如從判例確認偽造對方貨幣為「國內」犯罪)也是非走不可的正路,我們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喝采!

1992年5月21日木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