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的人權決議

亞丁


4月2日49個亞洲國家的代表週五決定在人權問題上採取共同的立場,指責人權團體將不適用的西方價值觀強加於別人。

在五天大會結束時,代表們同意,人權應當與文化差異的背景一併考慮,不能由外界強加。

會議達成的決議代表了各國在六月間在奧地利召開的世界人權會上共同立場。

決議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同民權和政治權利一樣重要。各國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而人權上的進步與否,不應當被用來作為提供開發援助的條件。

中國、緬甸和印度尼西亞的代表指出,西方不考慮不同的歷史狀況、文化和宗教價值觀,就把自己界定的人權標準強加給較不發達的國家。

決議說,應當通過合作及和衷共濟來促進人權,而不應靠對抗和強加互不相容的觀點。

決議認為,「雖然人權在本質上是有普遍性的,但應當把它與不斷演進的界定標準來一併考慮,並時刻牢記民族、地域的特殊性和不同的歷史、文化及宗教背景的重要意義。」

在會上,一位泰國前總理指責西方政府,利用毫無根據的侵犯人權指控,來迫使發展中國家作出經濟和政治上的讓步,中國代表說,保持整個社會的經濟繁榮,比個人的民主權利更優先,印尼代表則認為,人權問題的討論,經常是沒有考慮到世界的廣博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