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聯合國問題之分析

趙國材
(政大外交系教授)


我國參加聯合國之可行方案有三:

一、申請加入聯合國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惟自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決議案」,正式承認中共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唯一合法之代表後,我政府乃喪失代表中國席位之權利。故我今後除可向聯合國提出代表權問題外,倘欲進入聯合國,另一途徑則須循憲章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創始會員國以外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身份申請加入。按照上述條款申請加入聯合國之困難因素:其一,中國原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乃因上述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而喪失我代表權,在法理上我在聯合國與中共乃代表權之爭。其二,上述條款規定申請入會者需為創始會員以外之國家,中華民國既為創始會員國,因此欲申請成為會員國,不但不符憲章規定,且勢必落入中共以我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之口實,而遭中共在聯合國安理會中行使否決權。況且聯合國安理會現有之15個常任與非常任理事國均與我無外交關係。其三,聯合國秘書長可能拒絕受理我申請加入案。其四,聯合國181個會員國之中,承認中共者超過153國,而與我有邦交者僅25國。在大會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國之投票支持。

二、以「中國代表權問題」案之方式重返聯合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中華民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准此條款,並倣傚當年蘇聯、印度及阿爾巴尼亞提出「中華代表權問題」之策略,洽請友邦在聯大常會中提出「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決議草案,似為重返聯合國之可行途徑。惟鑒於我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案,至少要獲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國之投票支持。代表權問題若被認為系重要問題,則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國投票支持,始能通過。該案會使現有聯合國會員國滋生我欲取代中共席位而改變聯合國內部現狀,重新在聯合國引起爭端,製造海峽兩岸緊張情勢之疑慮,以致影響我重返聯合國之可能。

三、申請成為聯合國觀察員

前述以「新會員申請入會」及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案,雖在現行國際政治之現實狀況下能否即刻付諸實施有待斟酌,如能設法先取得聯合國觀察員之資格,再俟機加入為正式會員,亦不失為考慮方式之一種。

按聯合國憲章及議事規則對於觀察員取得資格與程序,並無明文規定,慣例系由非聯合國會員國外交部長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擬設常駐聯合國觀察團。秘書長接獲申請函後,須徵詢各國意見。鑒於聯合國承認中共代表中國,聯合國秘書長可能不受理我申請案。

1992年7月間我國通電駐外75館處(共74國)側詢各國對我重返聯合國之看法,已回報之67館處中,支持我者有16國,不支持者有31國,態度不明者20國。其中絕大多數國家認為中共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結論

聯合國係一全球性國際組織,亦為國際權力競賽之重要舞台,我之退出該組織,即為國際權力角逐下之慘痛結果。過去20年,我雖期盼重返聯合國,然因主客觀條件未臻成熟而無法獲致進展,其中最主要之困難厥為中共之阻撓。

中共被聯合國多數會員國接受為代表中國之政府,佔據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席位,享有否決包括新會員入會之權力,且在181個會員國之中,與153國有外交關係,北京迫使國際社會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之一部分,目的在使用武力犯台成為他國及聯合國都不得干涉之內政問題。

中華民國要想以國號名稱,不經由安理會之推薦,而逕行由大會表決「恢復」或「重返」聯合國,則必須由其他會員國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中國代表權問題,其成敗端視能否有足夠之會員國投票支持。我國無論以何名稱要想申請加入聯合國,都必須安理會包括中共在內五常任理事國及非常任理事國合共九票之支持。僅中國一票雖不足以支持我國兩岸加入聯合國,但卻足以否決我國之加入申請。除非兩岸雙方對加入、名稱與地位等問題達成協議,在中國及其他大國全力之支持下,安理會推薦,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我加入聯合國案將不成問題。

外交工作之目的在追求國家利益、外交政策之研擬應審度當前國內外情勢與本身實力,分階段性並考慮可行性,然以重返聯合國作為現階段外交工作之重點,其可行性究竟如何?是否符合當前之國家利益?能否在短期內達成目標?在現實國際政治之限制下,倘台灣不自量力,有限之外交資源,不顧輕重緩急之優先順序,一廂情願地要想在短期內,擺脫中共之阻撓,爭取到聯合國多數會員國之投票支持,成為聯合國會員,未啻非緣木求魚。

(本文係趙教授《聯合國會員國與我國參加聯合國問題之分析》論文的部分摘錄)。◆